企业财产保险知识,您的企业财产保险真的保险吗?
为了业务的稳定,企业往往通过签订保险合同将自身的一些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投保时,企业必须考虑被保险财产是否具有保险利益,同时考虑自身的财产风险。
保险利益原则作为保险的基本原则,在保险合同的成立和履行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可以说,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灵魂。可保利益是指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物的利益,其法律上由可利用的经济价值所确认,如所有权、使用权、保管权等。财产保险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按照规定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合同不是对保险财产的标的进行担保,而是以保险标的为基础对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进行担保。忽视这一点可能导致保险事故的发生,被保险人持有有效的保险合同,但不能获得虚假的保险赔偿。
例如,A企业将自己的资产W卖给B企业并实现的资产转移,但B企业一直拖欠货款未还给A。A企业在投保自己的财产保险时,将已卖给B的资产W一起纳入了保险标的之中。后来,B企业发生火灾,使资产W受损。A企业以其保险合同为据,向保险公司索赔。
由于损失发生时,资产W为B企业的财产,虽然B一直拖欠货款未还,但此为对A的债务,AB之间不存在B资产所有权的共有、抵押或代保管的关系,因此,A对B资产不具有保险利益,无权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
再例如,地产企业将自己名下的房屋租给商贸企业,由商贸企业改造成商城对外招商户经营批发和零售业务。地产企业因为担心商户经营的商品种类杂,有些商品易燃,万一起火,怕商户会找自己索赔。于是,地产企业就以自己为被保险人、以商户的商品为被保险财产,投保了财产保险。某日,商城内有人使用加热器引发火灾,造成商户商品受损,地产企业以该财产保险合同为据,代商户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由于出险时商户的财产既不属于地产企业所有,也不存在抵押或代保管的关系,且该损失也非地产企业造成,因此可以认定,地产企业对该保险标的没有保险利益,无权请求保险赔偿。
可见,在订立保险合同之前,投保人应该清楚地了解自己希望转嫁的风险到底是什么,而且,应该确认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存在且能够最大限度地得到保险合同的保障。
除保险利益问题外,企业投保时还有其他因素需要考虑。如果他们没有专业知识,他们可能会因为保险失败而带来经济损失。为了避免上述情况,我们可以考虑通过保险经纪人投保,通过专业人员的帮助,使他们的保险安排更加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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