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投保的知识,不得擅改受益人

李女士的丈夫徐先生在一家电气公司工作。1995年,该公司在一家集团保险公司投保其雇员,并签署了一份“返还人寿保险协议”。公司是申请人,被保险人是徐先生,受益人是李女士。去年,徐先生不幸在工作中出了事故,在抢救无效后没有任何遗嘱死亡。
自那以后,李女士要求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保险公司的接待员清楚地告诉了她,赔偿金已经从单位拿走了。李女士觉得很不合理,因为这种保险的受益人显然是他自己的,为什么索赔被单位拿走?
原来,当时家电公司向保险公司申请时,除保险条款外,还签订了《退保协议》,规定“如果保险协议不符合《退保》的内容”。保险条款“,以保险协议为准。”该协议第十条约定:“在保险有效期间被保险人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事件时,由投保人持死亡证明书向保险人提出死亡保险金给付申请。”
就这样,根据这份协议书,电器公司以投保人的身份,从保险公司领取了徐先生的身故保险金。
上海保监局的有关专家对此提出了不同看法。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本案中,保险合同的原受益人为李女士,但保险公司却根据另一份“还本人身保险协议”,将受益人变更成了电器公司,并支付了保险金。
根据《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受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保险公司与电力公司之间的协议未经被保险人徐先生同意无效,保险公司仍应向受益人李女士支付保险费,而不是向电力公司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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