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0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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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实信用是买卖双方订立合同的前提条件。最大诚信原则是各种保险合同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保险合同中当事人的诚信程度高于其他一般合同。因为近代保险事业是从海上保险发展而来,在海上保险中,保险双方签定合同时往往远离船舶与货物所在地,保险人对投保的船舶、货物一般不可能作实地勘察,仅凭投保人的叙述来决定是否予以承保与以什么条件承保,所以特别要求投保人诚信可靠,也就是说被保险人在要求保险时,必须向保险人尽量提供有关保险的各项资料,并严格遵守契约规定的条件,保证作为或不作为,倘若被保险人没有遵循最大诚信原则诱使合同成立,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或不负赔偿责任。
事实上,最大诚信原则主要是针对被保险人,但在理论上与投保人具有同等效力。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包括:(1)告知。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主要事实,向保险人口头或者书面陈述。所谓重要事实是指对保险人决定是否接受或以什么条件接受对某一危险起影响作用的事实,现告知的方式往往是事实告知,即投保人应做到对保险人的询问如实回答。
(2)保证。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因为被保险人应当承诺做某事或不做某事。在大多数情况下,保修以书面形式包括在合同中,即以条款的形式附在保险单上。这种形式的保证称之为明示保证。另一种保证称之为默示保证,是指习惯上认为被保险人应保证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默示保证通常用于海上保险中,默示保证与明示保证具有相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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