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保险人与受益人的相关知识,同时死亡保险该如何赔
我们一起来看一则关于保险的案例,首先我们一起来看看这则案例的具体情况,2008年9月,王女士为自己投保了商业养老保险和附加意外伤害保险,总计10万元,受益人为丈夫刘某。2009年3月的一天,王女士和她的丈夫,刘某乘坐汽车旅行。他们在路上与一辆大卡车相撞,他们当场死亡,无法确定他们的死亡顺序。王女士与丈夫尚未生育,二人死后,刘某的父母以受益人的继承人的身份要求保险公司给付10万元保险金,王女士的父母则以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的身份要求保险公司给付10万元保险金。这笔保险金究竟应该支付给谁呢?
我们一起来看看保险法对于这部分的内容是如何规定的吧,根据原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被保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应当履行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支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指定受益人;(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王女士的父母认为,受益人刘某与被保险人王女士同时死亡情形下应当推定受益人先死,根据该条第(二)项的规定,保险金应作为被保险人王女士的遗产。刘某的父母认为,该条并未规定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同时死亡情形下应当推定受益人先死,故保险金应支付给受益人刘某的继承人。
我们需要知道的就是新的规定就是对原来规定的补充和发展,目前,新保险法第四十二条弥补了原保险法第六十四条存在的上述立法疏漏,明确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有了这样的规定,上述分歧迎刃而解,10万元保险金应当作为被保险人王女士的遗产,由王女士的父母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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