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新冠疫情期间公积金调整相关内容
泰公管发〔2020〕15号
各处室、分中心,各缴存企业、缴存职工:
为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委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经报请市房委会同意,现就我市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住房公积金相关政策调整工作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企业可以缓缴住房公积金
因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力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可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申请办理期限截止到2020年6月30日,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不影响企业信用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权益。
缓缴由企业提出申请,我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通过服务民生绿色通道审批确认(可在我中心网站“下载中心”下载),各缴存企业要加强与职工的沟通,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市直、海陵区、医药高新区缴存企业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姜堰区、高港区、靖江市、泰兴市、兴化市缴存企业向所在地公积金分中心申请。
二、加快企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审批
对符合条件并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企业,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工作的通知》(泰公管发〔2018〕67号)相关要求,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三、妥善处理因受疫情影响产生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
疫情发生至2020年6月期间,一线医护人员等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因受疫情影响未能正常还款造成贷款逾期的,不作逾期处理。由借款职工提出申请,经我中心服务民生绿色通道审批确认后(可在我中心网站“下载中心”下载),进行免除罚息、不纳入逾期记录等处理。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泰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0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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