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意外险保障范围有哪些?保障范围之外的又是什么?
什么是综合意外险?
综合意外险的保险责任一般涵盖意外身故、意外残疾、意外医疗、住院津贴等保障,各保险责任具体诠释如下:
1.意外身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死亡时,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是全额给付。
2.意外残疾: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造成残废时,保险人按残疾程度大小分级给付残废保险金。意外残疾是按比例给付,最高给付以身故给付为限。
3.意外医疗: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支出医疗费时,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给付。意外医疗给付规定有最高限额,且意外伤害医疗保险一般不单独承保,而是作为意外伤害死亡残废的附加险承保。
4.住院津贴: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时,保险人给付停工保险金。
综合意外险保障范围有哪些?
综合意外险是意外伤害保险的一种,是以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造成的医疗费用支出、残疾、死亡或暂时丧失劳动能力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一种保险。其保障范围主要包括了:
1、一般意外伤害:保障范围比较全面,包括烧烫伤、意外残疾、身故责任;针对意外伤害的不同伤害程度给予相应保障。
2、意外伤害医疗:对180天内的合理医疗费用扣除50元,其免赔额按照80%给付;保单到期了但治疗还尚未结束的,被保险人仍然可以享受医疗保障长达180天,充分维护了客户的权益。
3、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包含了一般意外伤害保险金)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双倍给付;其中交通工具的范围主要包括飞机、地铁、火车、轻轨、公共汽车、单位公务、轮船、出租车、商务用车、私家车等。
4、意外伤害住院津贴:在保险有效期间内累计给付天数为180天,但保单到期尚未出院的,仍然可以享受住院津贴最多30天,尽可能地为客户减轻经济负担。
综合意外险保障范围之外的又是什么?
1、因病摔倒死亡
一般健康的人摔倒,可能就是骨折或者小擦伤,摔倒死亡是因为王大姐自身有疾病,而摔倒只是诱因,并不构成决定性作用。这正是保险赔付的近因原则,即出现多个原因导致死亡时,往往以导致损失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作为赔付的依据。
当然,在身体健康无疾病隐患的情况下,如摔伤撞到头流血过多致死等情况还是可以理赔。
2、猝死
由于过劳猝死并不是因外来的突发情况造成,所以不属于意外,一般的意外险均不赔偿,有的涵盖了“猝死”责任的意外险才会赔偿。
3、中暑身故
中暑是一种疾病,与患者身体机能、身体素质有关,它不是外来的,突发的,而是内在因素引起。再者,中暑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避免的。因此,中暑不属于意外伤害。
4、妊娠意外
由于被保险人妊娠时意外风险增加,多数意外险产品将“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列为免责条款。目前,只有母婴综合保险可以保障妊娠期的风险。
5、个体食物中毒
食物中毒虽符合非本意的、外来的、突发的,但因细菌感染的食物中毒,也可能是因为个人体质关系所引起的肠胃疾病。一般情况下,如果是3人或3人以上集体食物中毒,可视为意外事故,而如果是个人食物中毒,往往就会被视为是个案,保险公司对这种“意外”不赔。
6、手术意外
手术时发生意外,是因为在手术过程中出现状况导致意外死亡,是由于疾病,不属于意外伤害。
7、高原反应
高原缺氧是可以预知的,不符合突发的,不可预见的,且张大妈年事已高,产生高原反应并非“意外”,因此不赔偿。
8、潜水探险身亡
许多保险公司的意外险条款将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列为免责条款,所以在购买时一定要看清楚条款。
9、未驾车驾驶意外
意外险种类较多,类似驾驶员意外险、交通工具意外险等专门的意外险保障范围非常狭窄。所以,大家不要盲目追求费用低,保额高,要先弄清赔偿条款。
综上所述,随着社会的迅速发展,现在的保险行业也开始有保障一些从前没有过的保险责任,大家还是要好好注意身体的健康和环境的变化,降低意外的发生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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