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知识之处理职工工伤争议及专业术语
保险知识之处理职工工伤争议
工伤职工及其亲属。在申报工伤和处理工伤意外险待遇时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工伤职工及其亲属或者企业。对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和工伤意外险经办机构的待遇支付决定不服的。按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职工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查;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
复查鉴定最终结论由省级劳动鉴定机构作出。复查鉴定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规定。
保险知识之有关职工工伤意外险专门术语的含义
职工本人工资。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死亡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收入。计发工伤意外险待遇时。本人工资收入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75%的。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75%为计发基数;高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300%为计发基数。
到参加工伤意外险的企业实习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发生伤亡事故的。可以参照《企业职工工伤意外险试行办法》的有关待遇标准。由当地工伤意外险经办机构发给一次性待遇。工伤意外险经办机构不向有关学校和企业收取意外险费用。
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中的劳动者的工伤意外险。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企业职工工伤意外险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办法。
职业病。其范围、名称按照《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方法的规定》和所附的“职业病名单”执行。职业病的诊断按照《职业病诊断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因工死亡。是指因工伤事故或者职业中毒直接导致死亡、工伤或者职业病医疗期间死亡、工伤旧伤复发或者职业病旧病复发死亡。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抚恤金期间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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