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图为您解读40年保险业的快速发展
40年成就:保险业快速发展,改善国家金融结构,促进国家金融稳定
回望保险市场改革开放40年,留下来的是一个又一个温暖的故事和难忘的记忆。
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改革开放的总方针。第二年也就是1979年的4月,根据国务院批示,中国人民银行印发《关于恢复保险业务和加强保险机构的通知》,决定逐步恢复国内保险业务。
40年来,我国保险业紧跟时代步伐,坚持改革创新,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保险机构数量从1979年恢复之初的1家增加到2017年的228家,已经形成较为完善的保险市场体系。
保险服务已渗透到生命财产风险保障、养老医疗风险保障、灾害事故风险保障等多个经济社会领域,成为填补社会保障缺口、服务和保障民生的重要手段,成为创新公共服务供给、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应对灾害事故风险的重要机制,成为支持投资、保障出口、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
40年的保险市场改革开放,其收获不仅是社会的风险意识不断增强,民众的保险意愿日益提升,而且取得了许多令人刮目相看的巨大成就。
第一,中国保险业是国内发展最快的行业。在40年时光里,中国的保费收入从1980年的4.6亿元增加到2017年的3.6万亿元,年均增长率达到27%;保险资产从初期的14.5亿元增加到2017年的16.7万亿元,年均增长率达到28%。保险业是一个名副其实的朝阳行业。
第二,中国保险业已经成为世界第二保险大国。改革开放初期,中国的保险业在世界保险市场中的排名是第68位,经过40年的一路追赶,先后超过了德国、法国、英国和日本,2017年,中国保险收入规模排名已经升至世界第2位,成为全球最重要的新兴保险市场大国。
第三,中国是对世界保费增长贡献最大的国家。2016年全球保费收入的增量是1500亿欧元,其中700亿欧元是由中国贡献的,贡献率达到47%,贡献度排在世界第一位。
以数字显示的这些保险业发展成就,放在三个国家制度框架即国家安全、经济发展、金融稳定中,更能显示出其存在的价值和意义。
从历史上看,国家设计改革开放蓝图初衷,是解决当时中国社会普遍存在的两个问题,一个是社会的发展动力问题,另一个是国家的安全稳定问题。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回首过往的40年,我们所做的一切工作,基本上都是围绕着这两件事情进行的。两个初衷构成了改革开放的主旋律。当下的中国,从宏观管理的角度看,同样有两个问题备受关注,一是维护社会稳定,二是实体经济发展。
但是,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需要一定的前提和条件。社会稳定的前提是经济稳定,经济稳定的前提是金融稳定,金融稳定的关键是金融结构的合理性。
一个合理的国家金融结构需要由三个支柱构成,即银行、证券、保险。改革开放之前,中国只有银行,几乎没有证券和保险,这样的金融结构难于支撑经济发展,是不合理的;改革开放后,国家有了证券市场和保险市场,支柱倒是齐了,但三者之间的比例很不合理,证券资产和保险资产加在一起,在国家金融资产中比例只有10%左右,这样的金融资产结构,同样难于支撑经济发展。
40年来,保险界出现频率最高的两个词,一个是“发展”,一个是“做大”,何因所致?从这里可以解读读到一些原委。
简而言之,构建合理的金融结构需要保险,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也需要保险。
保险业的发展成就,对于国家金融稳定、经济稳定、社会稳定具有不可替代的意义。中国的保险业之所以能够取得如此靓丽的成就,归根到底,得益于国家的改革开放政策。改革开放为保险业的发展注入了强大的动力,增添了巨大的活力。
40年沉珂:“三不”问题突出,三种中介形态一起推向市场或需反思
改革开放是一把双刃剑,有好也有坏,有得也有失。从开放的角度看,中国保险市场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1979年至2001年为 “摸着走”阶段,2001年至2008年为“跟着走”阶段,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自主走”阶段。其中,每个阶段都有得有失,阶段的变换,反映的是得与失的关系调整。
改革开放过程中的一些 “失去”,是客观上需要付出的一种代价,是难于避免的,属于正常现象;但另外一些“失去”,不是客观原因所致,而是由人们的认识偏差或非理性行为造成的。我们这里讨论的对象是后者,而不是前者。
40年中滋生的“三不”问题:不守诚信的销售、不畏风险的承保、不计成本的经营
那么,在过往的40年里,有哪些认识偏差和非理性行为导致了不好的后果呢?我们将之归纳为“三不”现象,即不守诚信的保险销售,不畏风险的保险承保,不计成本的保险经营。
在保险销售过程中,不守诚信的事例在现实生活中屡见不鲜。到底什么样的行为被视为不守诚信的行为?有人将之指向保险产品售卖过程中出现的销售误导。所谓销售误导,套用坊间的一种说法,就是“忽悠”,而所谓“忽悠”,就是对自己不相信的事情,试图说服他人相信的行为。比如,为了让客户购买保险产品,夸大保险的作用、夸大保障的范围、夸大保险的利益等等。这种情况的发生,无非有两个原因,一个是利益驱使,一个是认知缺陷。
通常情况下,出现销售误导源于对保险商品特殊性的误读。保险商品的特殊性在于,客户购买保险的目的,不一定是为了消费,不一定是为了使用。有人说,世界上有两件东西,可以购买持有,但不是为了使用:一个是棺材,一个是保险。原因很简单,这两样东西, 一旦派上用场,灾难就来了。
从这里可以看出,销售误导与不守诚信还不是一回事。这是因为,最大诚信原则所针对的是特定的人、特定的事、特定的行为。具体地说,最大诚信原则所针对的人是投保人,所针对的事是保险标的,所针对的行为是保险欺诈。然而,在中国保险市场上不守诚信的主体,在一些社会民众看来,不是投保人,而是保险人。这一点与最大诚信原则的订立前提有着本质上的差别。
最大诚信是保险四大原则之一,是保险业安生立命的一个重要原则,无论发生什么情况,都需要无条件遵守的一个原则。然而,这么重要的一个原则,如果被我们丢掉了,其后果不堪设想。
在保险承保过程中,不管风险是大是小,一味承保的情况时有发生。为了完成所谓的业绩指标,面对来自不同渠道的投保业务,不论投保对象的性质如何,不管投保对象的风险大小,来者不拒,一口吞下,大有“过了嗓子不怕烫”之势。然而,医学常识告诉我们,食物超过60度,会对身体造成伤害。同样,不畏风险的承保一旦超过保险底线,需要承受巨大的代价。
不计成本的保险经营,在当下中国保险市场早已是司空见惯,举不胜举,比比皆是。这种情况不仅存在于生存困难的中小保险公司,也存在于没有生存问题的大型保险公司,只是程度不同而已。比如,寿险公司存在的资金成本企高不下,产险公司存在的附加费用难以降低等现象,其后果除了会导致保险企业的经营亏损,还会影响到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应当引起关注,寻找化解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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