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突然加油门致快递员致残,保险公司需要赔偿吗?
【胡剑雄】一名快递员主动爬上他人货车帮助清除障碍物,可由于驾驶员突然加油门,不慎摔伤致残。快递员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保险公司却以快递员属驾驶车辆的车上人员,交强险及商业险赔偿的对象是第三者为由拒绝赔偿。近日,浙江海盐县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月3日,搬家公司驾驶员小杜驾驶装满家用物品的货车行驶在海盐于城镇的乡间公路上。因道路限高,小杜的车辆顶部原本有些杂物,无法正常驶过。恰好快递员赵某开着电动车途经此地,见此情景,一贯乐于助人的赵某为帮助小杜顺利通行,就主动爬上小杜的车辆帮助清除障碍物。谁知,小杜突然启动车辆,赵某不慎从车上摔下受伤。
事故经海盐交警大队沈荡中队认定,小杜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赵某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赵某在医院治疗,共住院21天,支出医疗费8253元。7月11日,经司法鉴定,赵某为十级伤残。小杜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时均处于投保期间。
由于拿不到赔偿,受伤的赵某将小杜及其车辆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12万余元。保险公司辩称,赵某属小杜驾驶车辆的车上人员,而交强险及商业险赔偿的对象是第三者,故对小杜的损失不予赔偿。
近日,海盐县法院作出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赵某损失9万余元。
法官说法
机动车交强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赵某是否属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从本案事故发生的经过看,事故发生前,赵某不在车辆上,并非该车上的乘客或者驾驶员,赵某是因该车辆无法通过道路限高位置,爬到车上帮助其通过的;赵某站在车上处理障碍物时,驾驶员小杜启动车辆致使赵某从车上摔落受伤。可见,赵某在事故发生前并非车上人员,事故发生时也并非乘坐在车辆座位或者其他相对较为安全的位置,且没有乘坐车辆的意思表示,因此,赵某应当属于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的“第三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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