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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上半年28家科创板公司营业收入329.63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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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从记者得到的一组行业数据来看,股价波动更大的科创板公司似乎更注重高管人员的履职风险,科创板28家公司中有13家购买了 “董监事责任险”。近期,科创板公司的半年报已全部对外披露,今年上半年28家科创板公司业绩保持高速增长,合计实现营业收入329.63亿元,同比增长18%;实现净利润45.6亿元,同比增长25%。所以,周一芳认为,相对于沪市主板,科创板企业在风险管理以及公司治理方面,更需要有保险公司的介入,通过保险公司提供“董监事责任险”,转移企业未来面临的诉讼风险。这其中也包括了独立董事的责任,从而使科创板上市企业对独立董事更有吸引力。

  从记者得到的一组行业数据来看,股价波动更大的科创板公司似乎更注重高管人员的履职风险,科创板28家公司中有13家购买了 “董监事责任险”。

  近期,科创板公司的半年报已全部对外披露,今年上半年28家科创板公司业绩保持高速增长,合计实现营业收入329.63亿元,同比增长18%;实现净利润45.6亿元,同比增长25%。

  从记者得到的一组行业数据来看,股价波动更大的科创板公司似乎更注重高管人员的履职风险,科创板28家公司中有13家购买了 “董监事责任险”。

90% VS 50%

今年上半年28家科创板公司营业收入329.63亿

  所谓董责险,全称为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Directors and Officers Liability Insurance,简称D&O保险),指的是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在行使职权时,因过错导致第三者遭受经济损失,依法应承担相应经济赔偿责任的风险,将它转嫁给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来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数据显示,欧美上市公司董责险投保率达90%以上,但A股主板上市公司的投保率偏低,所占比例仅为个位数。而科创板的情况相对较好,目前看来,投保比例近50%。

为何科创板企业投保数远超A股?

安达保险金融险部负责人周一芳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目前,安达为3家科创板企业提供了董责险保障,科创板公司有多个风险点非常容易触发公司与股民间的矛盾,如科创企业普遍具有技术新、前景不确定、业绩波动大、风险高等特征,市场可比公司较少,传统估值方法可能不适用,发行定价难度较大,科创板股票上市后可能存在股价波动的风险。

  此外,记者了解到,科创板与沪市主板不同,企业可能存在首次公开发行前最近3个会计年度未能连续盈利、公开发行并上市时尚未盈利、有累计未弥补亏损等情形,可能存在上市后仍无法盈利、持续亏损、无法进行利润分配等情形。同时,科创板退市制度更为严格,退市时间更短、退市速度更快。这些都是潜在的矛盾点。

  科创板制度允许上市公司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使普通投资者的表决权利及对公司日常经营等事务的影响力受到限制。这就要求投资者需及时关注上市公司相关公告,以了解特别表决权股份变动事宜。而在这些方面的理解误差,很容易导致利益双方在信息公开方面的误解,从而触发相互间的矛盾。

  所以,周一芳认为,相对于沪市主板,科创板企业在风险管理以及公司治理方面,更需要有保险公司的介入,通过保险公司提供“董监事责任险”,转移企业未来面临的诉讼风险。

高管受诉机率上升

  董(监)事及高级职员责任保险并非一项新险种,进入中国也已经17年有余,但之前国内的意识一直不高。

  不过,近年来,随着美国、欧洲及亚洲的知名企业财务丑闻接连爆发,全球司法在公司管治上对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提出更严格、更广泛的管理标准,将董事及高管人员的责任提升到空前的高度。

  此外,国内相关立法及监管的加强,公司董事及高管个人受诉的机率不断上升。同时,H股及海外上市公司数量的快速增长,使国内公司董事及高管个人在海外受诉的风险明显增加。

  而科创板上市公司购买董(监)事及高级职员责任保险,可以保障及补偿公司的董(监)事及高级职员在执行职务时,因不当行为遭受股东、雇员、政府机构、客户或其他第三方提出的诉讼或调查而导致的经济损失。与此同时,尽管从监管角度要求董事高管需要做到忠诚谨慎地经营,但是董监事也必须要敢于承担一定的风险,为企业积极寻找发展机会。

  对于已经购买了董监事责任保险的科创板企业而言,可以使董事高管具有足够的抗辩能力,消除董事高管的后顾之忧,有助于充分发挥董事高管的经营潜能。这其中也包括了独立董事的责任,从而使科创板上市企业对独立董事更有吸引力。

  另外一方面,也可以避免公司因承担高昂的赔偿责任及法律费用而导致股东(股民)利益受损。股民也可以根据公司公开信息,判断上市企业在公司治理方面的能力等。

  周一芳举例说,S 公司是香港主板上市的公司,其业务包括进出口、基建发展、地产、证券投资及资讯科技。于1998年至2000年之间,S公司与多个关联方进行6项没有获得独立股东同意的关联交易,违反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规定关联交易包括:收购关联方持有的公司、对关联人士贷款、与公司主要股东进行资产转让。

  2002年12月,香港证监会调查S公司是否剥夺小股东的利益。2003年10月,两位股东向前主席及十一名董事高管提出股东代位诉讼,指控他们违反信托责任属于保险范围内的索赔,法律费用超过 HK$1,000,000。在这一过程中,由于公司投保有董监事责任风险,通过保险公司的安排,相关诉讼得到了圆满解决,而股民的利益也得到了极大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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