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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扬州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将给成一制一档

晒斥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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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记者从市医保部门获悉,我市2020年度城乡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从9月1日至12月25日,相较去年,2020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取消一制两档改为一制一档,全部为300元,学生儿童为240元。各医保经办机构要加强与学校沟通协调,优化参保缴费流程。参保缴费时间 2019年9月1日至12月25日为2020年度城乡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个人已经缴纳的城乡居民医保费在进入待遇享受期后不予退费。

  记者从市医保部门获悉,我市2020年度城乡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从9月1日至12月25日,相较去年,2020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取消一制两档改为一制一档,全部为300元,学生儿童为240元。

  参保对象范围

  1.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非就业居民;

  2.在校学生(托幼机构儿童、中小学生、高等院校和职技校取得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未入学(托)的未成年居民和新生儿;

  3.在统筹地区取得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的非就业人员;

  4.符合规定的其他人员。

  在校学生参保不受户籍限制,但不得重复参保。

  参保方式

  (一)普通城乡居民和未入学(托)的未成年居民以所在社区、行政村为单位,统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新生儿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其法定监护人持新生儿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社区、行政村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持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的非就业人员到居住地社区、行政村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二)在校学生由学校(托幼机构)代为统一办理参保登记工作。各医保经办机构要加强与学校沟通协调,优化参保缴费流程。2019年9—12月,由各级医保经办机构以学校为单位,将当年有效的在校学生参保登记信息按照新增险种方式传递给税务部门,险种有效期至次年8月31日。上述人员在当年8月31日前登记的以前年度参保信息自动失效。

  缴费方式

  缴费方式主要有三种:银行端查询缴费、税务窗口集中申报缴费和委托代征。

  (一)银行端查询缴费,指缴费人办理参保登记后,持身份证(居住证)及相关表单到经办银行网点窗口办理相关缴费手续。

  (二)税务窗口集中申报缴费,指集中代办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登记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学校等单位办理汇总申报缴费。代办单位应按规定格式提供缴费个人姓名、身份证号、费款所属期、缴费金额等明细信息。

  (三)委托代征,指乡镇(街道)、村(社区)、学校等代征单位受税务部门委托,使用税务信息系统,开展辖区范围内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的征收工作。

  1.普通城乡居民和未入学(托)的未成年居民可在乡镇(街道)、村(社区)统一参保登记代办相关缴费手续;

  2.在校学生由学校(托幼机构)统一参保登记代办相关缴费手续;

  3.新生儿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其法定监护人持新生儿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村(社区)办理参保登记和相关缴费手续;

  4.持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的非就业人员到居住地社区、行政村办理参保登记和相关缴费手续。

  参保缴费时间

  2019年9月1日至12月25日为2020年度城乡居民医保集中参保缴费期。

  筹资方式与标准

  继续实行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方式,个人缴费实行年度缴费制度。2020年度人均缴费标准和政府补助标准不低于国家和省规定的最低标准(根据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关于提高2019年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筹资标准的通知》(苏医保发〔2019〕27号)精神,以2019年城乡居民医保人均个人缴费标准达到每人每年250元、各级财政补助标准年人均不低于550元为基础,结合基金收支及待遇保障情况测算)。

  (一)个人缴费标准

  1.普通城乡居民

  从2020年起,普通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执行“一制一档”缴费标准,2020年度个人缴费标准统一为300元/人。个人已经缴纳的城乡居民医保费在进入待遇享受期后不予退费(重复缴费的部分除外)。

  2.学生儿童

  在校学生、未入学(托)的未成年居民和新生儿2020年度个人缴费标准为240元/人,其享受待遇和普通城乡居民一致。

  在本市范围内首次参保的新入学在校学生,在取得学籍并按期足额缴纳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医保费,自到校报到之日(9月1日及以后)起开始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如在外地已经参保且在待遇期内,不得重复享受待遇)。

  2020年度,高等院校在校学生普通门诊统筹资金按各学校参保学生65元/人的标准包干使用和管理,各高等院校要将门诊保障待遇标准和基金使用管理情况报市医疗保障局备案。

  (二)财政补助标准

  2020年度财政补助标准按照不低于国家、省和市规定执行。

  (三)大病保险筹资标准

  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明确2019年度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75元/人;2020年度我市大病保险筹资标准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用于大病保险增加的部分与2019年度大病保险筹资标准累加计算。

  (四)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人员

  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

  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及符合规定的其他医疗救助对象,经相关职能部门予以身份认定,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由各级财政给予全额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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