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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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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去年,根据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的线索,市公安机关成功侦破一起中介协助缴存职工骗提住房公积金案件。日前,《嘉兴市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发布,失信单位或者个人将受到一定的惩戒。而此次的《办法》适用于嘉兴市行政区域内参与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业务活动的各类行为主体,包括缴存单位、缴存职工和关联单位。市公积金中心的相关负责人介绍,中心将建立全市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信息管理系统,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加强对失信信息的管理和维护,保证信息安全,与此同时建立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强化部门之间的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

  住房公积金在助力职工买房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不时会出现一些类似骗提骗贷等失信行为。去年,根据嘉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的线索,市公安机关成功侦破一起中介协助缴存职工骗提住房公积金案件。

  如何防范住房公积金的资金运作风险,倡导诚实守信呢?日前,《嘉兴市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发布,失信单位或者个人将受到一定的惩戒。失信行为的监管记录期限为五年。

也许你会好奇,到底什么是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呢?

嘉兴市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管理办法

  其实,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各种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扰乱住房公积金管理秩序并经市公积金中心及县(市)分中心最终调查确认的违法、违规行为。

  而此次的《办法》适用于嘉兴市行政区域内参与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业务活动的各类行为主体,包括缴存单位、缴存职工和关联单位。其中关联单位是指与住房公积金业务有关联的受托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等。

  “失信行为根据主体不同,分为单位失信行为、关联单位失信行为和个人失信行为;根据程度不同,分为一般失信行为和严重失信行为。” 市公积金中心的相关负责人介绍,中心将建立全市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信息管理系统,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加强对失信信息的管理和维护,保证信息安全,与此同时建立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强化部门之间的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

  记者了解到,被纳入失信行为监管记录的个人或者单位可以向市公积金中心查询本人或者本单位的失信信息。失信行为的监管记录期限为5年,自失信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计算,上级或者本市另有规定的除外。被纳入失信行为的个人或者单位对失信行为认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公积金管理部门书面提出异议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据,要求予以更正,公积金管理部门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查。

这些单位行为将被纳入失信行为

  那么,哪些行为将被纳入单位一般失信行为的监管记录呢?

  记者了解到,这包括了不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手续,经公积金管理部门督促警示后,仍不及时改正;不按规定为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封存手续,经公积金管理部门督促警示后,仍不及时改正;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3个月(含),经公积金管理部门督促警示后,未办理相关手续且仍未依法缴存的;以虚假信息注册或者办理住房公积金单位网上业务的;应纳入一般失信行为的其他情形。

  而对被纳入一般失信行为单位,可被列为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查的重点对象、取消与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的评优推先资格,或是采取国家或本市规定的其他惩戒措施。

  此外,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被相关执法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拒不整改的;截留职工住房公积金不缴存的,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被公积金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限期缴存决定的;协助职工以虚假材料等手段违法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等业务的;拒绝接受公积金管理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拒绝配合公积金管理部门调查、询问的……要是出现上述情形的,应当纳入单位严重失信行为的监管记录。

  《办法》中规定,对被纳入严重失信行为的单位,应当采取以下惩戒措施,包括了在住房公积金信息平台公开失信信息;列入住房公积金执法检查重点对象,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将失信信息按规定提供给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和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息基础数据库,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相关监管部门通报,实行联合惩戒。

关联单位也将被念“紧箍咒”

  同样,《办法》亦有条款约束了关联单位的失信行为。

  其中,关联单位一般失信行为包括了房地产开发企业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准入条件,已办理备案仍拒绝缴存人(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受托银行不按照委托协议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经公积金管理部门督促警示后,仍未及时纠正的;关联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信息保密责任和义务,泄露缴存单位及职工信息;应纳入一般失信行为的其他情形。

  而纳入关联单位严重失信行为的有四条,分别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协助伪造购房合同、发票等资料以协助职工骗提住房公积金或者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房地产开发企业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准入条件,不办理备案或拒绝缴存人(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情节严重且拒不整改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泄露缴存单位及职工信息,使其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纳入联合惩戒的其他情形。

  记者从《办法》中获悉,对被纳入一般失信行为关联单位,可采取以下惩戒措施,即列为日常监督检查或抽查的重点对象;取消与住房公积金有关的评优推先资格;暂停受托银行住房公积金相关业务合作1年;通报相关行业监管部门。而对被纳入严重失信行为关联单位,惩罚将更加严厉,可以采取以下三类措施,即在住房公积金信息平台公开失信信息;通报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将失信行为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和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息基础数据库,实行联合惩戒;取消5年内受托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合作资格。

个人伪造证明材料等行为将列入失信

  至于个人,大家也别抱着侥幸心理,《办法》中也明确了一系列的失信行为。

  存在以下五类情形的,将被纳入个人一般失信行为的监管记录。

  1、近2年内出现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连续6个月(含)或者累计逾期12个月(含)以上的,经提醒催收仍未还款的;

  2、取得公积金贷款后未依规缴交达6个月,经提醒催缴仍未及时纠正的;

  3、以虚构、隐瞒事实,提供虚假、伪造证明材料或利用虚假承诺等欺骗手段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获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

  4、协助他人以虚假材料等手段违法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等业务的人员;

  5、应纳入联合惩戒的其他情形。

  对被纳入一般失信行为的个人,可采取以下惩戒措施:暂停3年内申请办理(除偿还公积金贷款外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资格;不适用告知承诺、便利化措施,限制网上办理业务。

  而对被纳入严重失信行为的个人,则可采取在住房公积金平台上公布个人失信信息;将其失信信息按规定提供给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和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基础数据库,通报个人所在单位;暂停5年内申请办理(除偿还公积金贷款外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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