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综合能力知识点: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一)保险合同的成立保险合同的成立需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一般保险实务中,投保人填写投保单为要约,保险人经审查后同意承保为承诺。但有时,保险人在审查后增加新的条件,应视为一个新的要约,需要投保人的承诺,保险合同才成立。
(二)生效保险合同成立后,如果合同中约定有生效时间的,按照约定时间,合同发生效力;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三)保险合同的内容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保险人名称和住所;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以及订立合同的确切日期。
(四)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1.保险利益的主体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必须有保险利益,但从保险的原理上说,要求保险利益的存在是为了防止赌博行为和道德风险的发生,即防止对保险标的毫无利益关系的人取得保险金。投保人负担支付保险费的义务,但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有权请求支付保险金,因此真正应当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应是被保险人。
2.财产保险中的保险利益在财产保险中,保险利益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财产上的现有利益,包括所有权、抵押权、留置权等产生的保险利益;(2)因现有利益而产生的预期利益,如工厂权利人对正常经营产生的利润享有的利益;(3)因债务不履行或者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责任的消极利益。财产保险合同一般要求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必须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人可以拒绝赔偿;投保时并不要求一定存在保险利益,如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并不一定具有保险利益。
3.人身保险中的保险利益我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1)本人;(2)配偶、子女、父母;(3)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此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中,要求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必须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而保险事故发生时,并不要求保险利益仍然存在,因为人身保险金通常有储蓄的性质,前期缴纳的保险费要保障此后几年甚至几十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如果因为其间投保人丧失保险利益,而剥夺了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对受益人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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