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城乡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办法

根据《齐齐哈尔市城乡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协议管理办法》(齐人社发[2016]23号文件)(以下简称《办法》)精神,结合现在定点零售药店数量分布及参保人员购药需求等实际情况,经市医疗保障局、市医保经办服务中心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市医保经办服务中心准备在齐齐哈尔市区内适当新增加部分定点零售药店,满足群众购药需求。请有意愿加入齐齐哈尔市城乡医疗保险定点的零售药店,向市医保经办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具体受理申请定点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受理时间
自2019年9月2日起开始集中受理申请材料,截止时间2019年至9月16日(节假日除外)。
二、受理办公地址
市医疗保险经办服务中心2号大厅(永安小学对面)。
三、申请所需材料
申请定点零售药店请详细阅读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协议内容,以及定点零售药店资格认定标准,能够接受协议管理及符合认定标准的,请提供如下材料。
(一)《齐齐哈尔市城乡医疗保险增加定点零售药店准入申请表》;
(二)《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质检人员培训证、药品从业人员健康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药师)和执业资格证书等证件类复印件;
(三)药店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房屋产权所有人签订合法有效的《租赁协议》复印件;
(四) 3名以上住店药品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劳务)合同复印件,参加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凭证复印件;
(五) 零售药店彩色地址平面图(在百度查找位置截图,标明清楚所在区域周边路段名称、标志性建筑名称及临近的定点零售药店名称),零售药店场所内部布局摆设示意图及室内平面图(用A4纸制作、标明尺寸及面积,参照样表绘制);
(六)工作管理制度等其他评估项目相关的凭证材料。
申请时需提供以上相关证件和材料原件和A4复印件一份,查验后,原件返回留存复印件。以上材料需真实有效,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取消定新增定点申请资格。
四、受理基本条件及申报办理程序
申请定点的零售药店需要满足营业面积(生活区及药品库房不计算面积)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上,住店药品从业人员(以劳动合同和工资凭证为准)3人以上等受理基本条件,并且同意在药店内安装远程视频监控设备(费用自理)。申报结束后,通过引入第三方参与评估方式,组织实地勘察,结合实际因素,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择优增加一部分定点零售药店。零售药店在申请前,请认真阅读重新修订和制定的申请评估表和资格认定标准,结合自身服务能力提出申请,办理程序:
(一)按规定填写《齐齐哈尔市城乡医疗保险增加定点零售药店申请表》,同时提供各项相关资料到受理办公窗口;
(二)受理零售药店的定点申请工作人员初审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说明具体情况并退还补正;
(三)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医药专家,选派市医疗保障局、医保经办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共同组成评估小组。每周遴选1名人大代表、1名政协委员、2名医药专家、至少2名工作人员组成勘察小组成员,对符合申请条件的零售药店进行逐一实地勘察及综合评分。全部药店勘察评估结束后,评估小组根据现场勘察综合评分,结合区域内参保人群分布、所在区域原定点药店和申请定点药店数量及布局、医保定点药店需求、经办机构监控能力等实际因素,提出拟增加定点初步意见,经市医保经办服务中心、市医疗保障局研确认,对拟确定定点药店名单在医疗保险局网站或其他方式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如无异议,确定为定点药店;
(四)市医疗保险经办服务中心与新定点药店签订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协议,并报送市医疗保障局备案,做好与定点药店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联网、远程视频监控设备安装和操作人员业务培训等工作。
五、垂询电话
垂询电话:2419128
六、文件和表格下载地址
请到市医疗保障局网查询相关内容和下载表格。
齐齐哈尔市医疗保险经办服务中心
2018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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