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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延型养老保险产品什么样 保监会等四部委发布设计指引

翱拉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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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在产品积累期,保险公司应为参保人购买的税延养老保险产品建立产品账户,记录所交保费和资金预期收益等信息。六、保险责任 税延养老保险产品可提供养老年金给付、全残保障和身故保障三项保险责任。跨保险公司的产品转换,是指参保人将当前保险公司的税延养老保险产品账户价值转移至另一保险公司的税延养老保险产品。

个人税延延递型养老保险作为养老保险的重要支柱之一,自公布以来,一直备受关注,那么,税延型养老保险产品到底什么样呢?日前,银保监会等四部委联合发布产品设计指引,从设计原则、产品要素、产品管理等方面,做出严格限制,为我们描绘出了税延型养老保险产品的大致面目。

一、参保年龄

16周岁以上、未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符合相关规定的个人,均可参保税延养老保险产品,保险期间可选择月交或年交两种缴费方式。领取期限挺多于15年,并确定相应的养老年金领取金额。领取方式分为保证返还账户价值终身月领(或年领)、固定期限15(或20)年月领(或年领)。

二、保险期间

终身或长期,包括积累期和领取期两个阶段。

三、交费方式

月交或年交。

四、交费期间

保险合同生效后至参保人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前。

五、积累期和领取期

1.积累期,是指参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进行养老资金积累的阶段,参保人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均为积累期。在产品积累期,保险公司应为参保人购买的税延养老保险产品建立产品账户,记录所交保费和资金预期收益等信息。

2.领取期,是指参保人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开始领取养老年金的阶段。在产品领取期,保险公司应当根据参保人选择的养老年金领取方式,按照参保时提供的养老年金领取金额表,将参保人在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的产品账户价值,转换为每月或每年领取的养老年金,养老年金给付直至参保人身故,或约定的领取期结束。

六、保险责任

税延养老保险产品可提供养老年金给付、全残保障和身故保障三项保险责任。

1、养老年金给付,是指参保人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或约定的领取年龄(不早于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提供终身或长期领取的养老年金,并扣除对应的递延税款。

2、全残保障和身故保障,是指参保人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全残或身故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一次性给付产品账户价值并扣除对应的递延税款,同时根据保险合同约定额外给付保险金。参保人在年满60周岁前且未开始领取养老年金时发生全残或身故的,保险公司一次性给付产品账户价值并扣除对应的递延税款,同时按照产品账户价值的5%额外给付保险金。参保人年满60周岁后且未开始领取养老年金时发生全残或身故的,保险公司一次性给付产品账户价值并扣除对应的递延税款。

七、领取方式

保险公司按照精算平衡原理,向参保人提供终身领取、领取期限挺多于15年的长期领取等领取方式,并确定相应的养老年金领取金额。参保人可在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申请变更养老年金领取方式。

保险公司应至少提供保证返还账户价值终身月领(或年领)的养老年金领取方式。除此之外,保险公司还可提供固定期限15(或20)年月领(或年领)等其他领取方式。

1.保证返还账户价值终身月领(或年领)。

在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及其后每月(或每年)的对应日,如参保人生存,保险公司按固定标准给付养老年金,直至参保人身故。如参保人身故时,保险公司已给付的养老年金总和小于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的产品账户价值,保险公司按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的产品账户价值与已给付的养老年金总和的差额,一次性给付养老年金,保险合同终止。

2.固定期限15(或20)年月领(或年领)。

在养老年金开始领取日及其后每月(或每年)的对应日,如参保人生存,保险公司按固定标准给付养老年金,直至固定领取期限届满;如参保人在固定领取期限届满前身故,保险公司按固定领取期内尚未给付的养老年金之和,一次性给付养老年金,保险合同终止。

八、费用收取

保险公司可向参保人收取的费用包括初始费、资产管理费和产品转换费。保险公司应当向参保人明示收取的费用项目和费用水平,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费用收取应体现让利客户原则,确保清晰透明、水平合理。

1.初始费:是指保险公司按照参保人每笔交纳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收取的费用。A、B、C类产品可收取初始费用,其中,A、B类产品收取比例不超过2%,C类产品收取比例不超过1%。

2.资产管理费:是指保险公司按照税延养老保险产品投资账户资产净值的一定比例收取的费用。C类产品可收取资产管理费,收取比例不超过1%。

3.产品转换费:是指保险公司按照参保人转出的产品账户价值的一定比例收取的费用。A、B、C三类产品发生转换时,可收取产品转换费,公司内部产品转换时,每次收取比例不高于0.5%;跨公司产品转换时,前三个保单年度的收取比例依次不超过3%、2%、1%,第四个保单年度起不再收取。

九、投保管理

保险公司应当为参保人开具发票和保险凭证,载明税延养老保险产品名称和交费金额等信息。

十、承保管理

保险公司应当通过中国保险信息技术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中保信平台),对参保人身份等信息进行验证,符合条件方可承保。

十一、退保管理

参保人发生以下情形,可以申请退保,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一次性给付产品账户价值并扣除对应的递延税款。

1.在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因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免除事项导致全残或身故;2.患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

十二、产品转换

1.参保人在开始领取养老年金前,可进行产品转换,包括同一保险公司内的产品转换,或跨保险公司的产品转换。

2.同一保险公司内的产品转换,是指参保人将一类产品的产品账户价值转移至同一保险公司的其他类产品。跨保险公司的产品转换,是指参保人将当前保险公司的税延养老保险产品账户价值转移至另一保险公司的税延养老保险产品。

3.对于参保人进行跨保险公司产品转换的,由本人向保险公司申请。

4.保险公司发生产品转换操作时,应当及时向中保信平台提交有关信息,跨保险公司的产品转换应当通过中保信平台完成有关操作。

5.试点结束后,对于参保人提出转换为其他金融产品的要求,保险公司应予支持。

十三、基本原则:

1、预期收益稳健

以固定预期收益和保底预期收益为主,领取期按照参保人选择的领取方式提供长期利率保证的养老年金。

2、长期锁定

除了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以及个人身故、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全残或罹患重大疾病等财税政策允许的条件外,参保人购买税延养老保险产品积累的资金在其个人账户中是长期锁定的、不能提前支取的。

3、终身领取

参保人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或约定的领取年龄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其按月或按年给付养老年金,直至身故。

4、精算平衡

是指保险公司应当根据精算原理和监管规定,科学合理确定不同领取方式下养老年金的领取金额,确保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得到切实履行。

十四、产品类型

按照积累期养老资金预期收益类型的不同,税延养老保险产品包括预期收益确定型、预期收益保底型、预期收益浮动型三类四款产品。

1、预期收益确定型产品(A类),指在积累期提供确定预期收益率(年复利)的产品;

2、预期收益保底型产品(B类),指在积累期提供保底预期收益率(年复利),同时可根据投资情况提供额外预期收益的产品,可细分为每月结算预期收益的产品(B1款)和每季度结算预期收益的产品(B2款);

3、预期收益浮动型产品(C类),指在积累期按照实际投资情况结算预期收益的产品。

以上所述,便是税延型养老保险产品的设计指南,如果您想更为深入的了解税延型养老保险产品什么样,也可以前往当地社保部门或保险公司,进行详细咨询。

- THE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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