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众福寿齐添年金保险条款介绍
条款在保险合同中就和保费一样重要,因为一旦出现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是按条款来进行赔偿的。那么合众福寿齐添年金保险条款有哪些呢?下面一起来了解下。
合众福寿齐添年金保险条款
1、投保范围
凡出生满28天至55周岁,符合本公司承保条件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2、犹豫期
为了使您充分了解本保险合同的保障范围,确定选择了合适的保险金额、交费期限和交费金额,自您签收本保险合同之日起,有10天的犹豫期。如果您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保险合同,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我们会在扣除不超过人民币10元的保单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的保险费。
3、基本保险金额
本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4、保险期间
本主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保险单上记载的本主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险人年满100周岁的保单周年日止。
5、保单红利的确定
本主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享有参与分配我们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权利。
在本主合同有效期间内,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我们每年将根据上一会计年度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保单红利是不确定的。我们每个保单年度会向您寄送红利通知书,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6、免除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自本主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滑雪、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活动、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9)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您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我们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2)—(7)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9)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我们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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