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人寿福鑫宝三号保险条款详解
幸福人寿福鑫宝三号保险能实现投保人的财富增值,但在购买前需要详细了解保险条款。据了解,幸福人寿福鑫宝三号保险条款内容主要包括投保范围、犹豫期以及责任免除,下面我们看看详细的介绍。
投保范围
年龄为出生满30天至65周岁,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本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可享有10天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主险合同,如果您认为本主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时,您需填写书面申请,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我们无息退还您已交的保险费。
若您在犹豫期内提出解除合同,则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主险合同自始不发生效力,我们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被保险人自本主险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具有受益权的受益人退还本主险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个人,我们向您退还本主险合同的个人账户价值。
幸福人寿福鑫宝三号保险条款内容主要包括投保范围、犹豫期以及责任免除,其中年龄为出生满30天至65周岁,身体健康的人可作为本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另外自您签收本主险合同次日起可享有10天的犹豫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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