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产品介绍
众所周知,在建筑工地施工过程中,建筑工人一直面临着巨大的危险。中国人寿推出国寿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来提供对建筑工人的保障。今天小编就为大家介绍国寿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帮助消费者更好的了解这款产品。
保障范围
凡年满16周岁至65周岁、能够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从事建筑管理或作业、并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均可作为被保险人。施工企业或其他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的团体均可作为投保人。按被保险人人数投保时,其投保人数必须占约定承保团体人员的75%以上,且投保人数不低于5人。
1.按照被保险人人数计收保险费的,保险期间为1年或根据施工项目期限的长短确定。保险期间自保险人同意承保、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的24时止。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中列明。
2.按照建筑工程项目总造价或建筑施工总面积计收保险费的,保险期间自施工工程项目被批准正式开工,并且投保人已交付保险费的次日(或约定保险期间开始之日)零时起,至施工合同规定的工程竣工之日止。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中列明。
3.提前竣工的,保险责任自行终止。工程因故延长工期或停工,需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办理保险期间顺延手续。工程停工期间,保险责任中止,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工程重新开工后,投保人可书面申请恢复保险合同效力,但累计有效保险期间不得超过保险合同对保险期间的约定。
保险合同期间届满,工程仍未竣工的,需办理续保手续。
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死亡保险金,保险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残疾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简称《给付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国寿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怎么样?国寿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是一款按照计收保险费方式规定保险期间的产品,适合16周岁至65周岁的与施工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投保,包含身故保险金和残疾保险金两项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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