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寿防癌疾病保险组合计划免责条款介绍
大多数人在投保保险产品的时候都很少会关注免责条款。但事实上,免责条款是保险合同中最重要的内容之一。那么,国寿防癌疾病保险组合计划免责条款是什么呢?所以,小编今天就向大家介绍一下国寿防癌疾病保险组合计划的免责条款。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患合同所指癌症或轻症癌症,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三、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四、被保险人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时未告知的现患疾病或既往症,但本公司在承保时已知晓并做出书面认可的不在此限。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发生合同所指癌症或轻症癌症,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但需要扣除合同已经给付或应给付的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伤害造成被保险人患合同所指癌症或轻症癌症,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但需要扣除合同已经给付或应给付的轻症癌症确诊保险金。
因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在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六、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七、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合同终止,保险公司向投保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但需要扣除合同第五条第一至四款约定的各项保险金。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公司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但需要扣除合同第五条第一至四款约定的各项保险金。
国寿防癌疾病保险组合计划的免责条款包含哪些内容?如果被保险人是因故意犯罪,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酒驾,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等原因造成的伤害,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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