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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理解“两年不可抗辩条款”?谁说熬过2年一定赔?

常俊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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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如实告知是指,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将与保险有关的重要事项,告知保险人的一项保险法律原则。除了保险公司需要对消费者的健康情况进行评估,消费者也应明确了解所购买保险产品的权利和义务,如实告知,以避免理赔纠纷。也就是说,即使熬过两年,投保前所患疾病保险公司依然不赔。熬到合同成立了两年,于某才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首次确诊“癫痫”是在180天等待期内拒赔。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合法地行驶了合同解除权,虽然于某申请理赔时已经超过两年,但于某儿子诊断出“癫痫”时,是在合同成立两年内,并不适用“两年不可抗辩”条例。

关于保险中的“两年不可抗辩”条款,很多人都有种误解:

就算我带病投保,只要熬过两年就好,都已经成功承保了,保险公司肯定得赔啊!

可你想想,保险公司多精啊,更何况,法律可没有这么大空子给你钻!

今天专心君就来扒一扒这个保险业务员的营销利器,不诚信投保人的理想靠山——“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看看它到底是何方神圣。

一、什么是不可抗辩条款?

不可抗辩条款是指《保险法》第十六条相关条款,具体如下:

人话版总结一下:

1、首先,不可抗辩的前提是,你得诚实交代了所有问到的问题;

2、如果保险合同已满2年,保险公司不能够以“投保前未如实告知”来解除合同或拒赔;

3、保险公司在合同行使2年内解除合同,需要根据投保人“是否故意隐瞒事实”来决定是否退还保费。


2009年保险法修改生效的这个条款,对投保人是非常有利的,对促进中国保险行业发展有深远的意义。

但是两年不可抗辩期条款,绝不是带病投保的利器,并不是只要熬过2年就万事大吉了,

如果存在故意欺瞒,甚至构成欺诈,两年不可抗辩也是不起作用的。

一切的前提都必须是合法。

二、两年不可抗辩条款有效的前提是什么?

作为投保人的我们应该要谨记如实告知!!

如实告知是指,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将与保险有关的重要事项,告知保险人的一项保险法律原则。

投保人的陈述应当全面、真实、客观,不得隐瞒或故意不回答,也不得编造虚假情况用来欺骗保险人。

如保险公司未对内容进行询问,则无需单独说明。

一般情况下,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问题如下:

1、投保信息需如实告知

保险公司为防范逆选择风险,一般会在投保时询问保险消费者的投保信息,

包括个人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职业等),还有在其他保险公司是否投保了同类型保险等,需要在对应位置回答清楚。

2、健康信息需如实告知

保险公司在投保书健康告知信息处询问的问题,此部分问题要求保险公司询问明确,

如有“其他需告知的风险”等字眼,可视为无效条款。

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双方应秉承“最大诚信原则”这一保险合同成立的基本原则,在投保阶段清楚了解双方情况。

除了保险公司需要对消费者的健康情况进行评估,消费者也应明确了解所购买保险产品的权利和义务,如实告知,以避免理赔纠纷。

三、两年不可抗辩条款适用于所有的险种吗?

两年不可抗辩条款,只适应于长期险。

从条款内容也可以看出,不可抗辩条款的成立条件是投保满2年,即投保的保险产品,保障期至少在两年以上。

而一年期的意外险、医疗险等,显然不适用该条款。

但有些保证续保的保险,就可以适用该条款,因为新保单属于原保单的延续,

所以,仍然可以得到两年不可抗辩条款的“关照”。

四、带病投保,合同已生效2年,保险公司赔不赔?

在两年不可抗辩条款诞生后,保险公司通常在保险合同中将保险责任约定为“初次罹患”的疾病。

也就是说,即使熬过两年,投保前所患疾病保险公司依然不赔。

如投保前不实告知,投保满两年后发生“初次罹患”的疾病,保险公司应依法进行赔偿。

但须注意的是,《保险法》第十六条的第一款就是“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因此在实务中,有一些保单生效超两年,但因投保人故意带病投保以骗取保险金的主观意愿明确,法院仍判定保险公司无须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例。

是否恶意行为,实务中与客户投保疾病情况和出险年限有关

真实案例要复杂得多,且判决结果不一。

我们先来看看两则带病投保,未如实告知,投保超过两年去理赔仍被拒赔的案例:

案例1:两年内出险,拖到两年后申请理赔——拒赔

我们来捋一下这个案件:

于某儿子出生没多久便被诊断“病理性黄疸”,重度黄疸会引起胆红素升高,过高的胆红素会导致脑细胞电位平衡失调,诱发癫痫,能直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保。

而于某在投保时并没有如实告知,投保一个月不到,于某儿子便诊断出“严重癫痫”。

熬到合同成立了两年,于某才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首次确诊“癫痫”是在 180 天等待期内拒赔。

随后,保险公司收到了于某的起诉材料,才得知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就已患有“病理性黄疸”,于是在 30 天内发出了《解约通知书》。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合法地行驶了合同解除权,虽然于某申请理赔时已经超过两年,

但于某儿子诊断出“癫痫”时,是在合同成立两年内,并不适用“两年不可抗辩”条例。

故意带病投保,到拖了两年才申请理赔,于某始终抱有“侥幸”,

然而“两年不可抗辩”不是无所不能的理赔依据,法律更容不得钻空子。

案例2:故意不如实告知,两年后出险——拒赔,不退保费

在这个案件中,周某有着保险销售的代理资格,在 2012 年做脑肿瘤切除术时,就曾获得平安人寿的重疾理赔,

2014 年再度投保,却没有如实告知病史,主观恶意非常明显。

虽然出险距合同成立有 5 年之久,但“脑恶性肿瘤”属于合同成立之前就有的疾病

对于这种故意带病投保的恶行,法律绝不会偏袒。

从这两个拒赔案例能看出,“两年不可抗辩”条例并没有传得那么神乎


接下来,我们再分析两则未如实告知,两年后被判赔的案例,看看它们的判决依据到底是不是“两年不可抗辩”。

案例3:业务员已知投保人有病,仍同意带病投保——赔,并退还保费

在这个案件中,周某因带病投保被保险公司拒赔,随后以合同成立已经超过 2 年为依据提起诉讼,但他能获赔的关键并不是两年不可抗辩条例。

原来,在投保时,周某有如实告知自己曾因“冠心病”住院治疗过,

但业务员仍然让他在健康告知问到“是否患有冠心病等心血管疾病”时填了“否”,保险公司也同意了投保

就这一情况,周某也向法院提交了业务员的书面说明书,证实自己曾如实告知业务员做过心脏支架手术。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的第 6 款: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也就是说,在投保时,如果保险公司已经知道被保人有病在身,仍然同意其带病投保,就没有了解除合同的权利,出险后应该赔偿

保险公司也好,投保人也罢,法律不会允许任何一方为了自身利益故意损害对方利益,

白纸黑字的边界就在那里,任何试探和逾矩,都有可能付出代价。

案例4:保险公司未积极行使合同解除权——赔

这个案件相对复杂,一审、二审和终审的判决结果虽然都是“赔”,但判决依据并不完全一致:

  • 一审、二审认为:

陈某虽然是带病投保,但出险距离投保已经超过两年,所以保险公司已经不能解除合同。

  • 终审认为:

陈某违反了如实告知义务,所谓“超过两年就不能解除合同”并不适用。

但保险公司决定解约时,通知书并没有及时交给陈某家人,而是留存在公司案卷中,也就无法再行使合同解除权。

也就是说,终审认为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但保险公司在知道能解除合同开始,没有在法律规定的 30 天内,成功地把解约书给到申请人。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保险法>的解释》中有规定:

第十六条第 4、5 款为:

如果投保人有“故意不如实告知”的欺瞒行为,或“因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能影响保单承保结果,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这么一来,保险公司没有成功行使解约权,也就不能直接拒付保险金。这个案例无疑说明了:

法律不会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如果怠于行使权利,权利也会过期。

保险公司不是败给了陈某的“投机”行为,而是败给了时效,为自己工作上的疏漏付出了代价。

五、已经带病投保怎么办?

很多人对“两年不可抗辩”条款抱有侥幸心理,但投保成功后又战战兢兢担心日后被拒赔。

如果已经带病投保,怎么办呢?我为大家梳理了下面两种情况:

1、有如实告知:

保险公司知道自己的身体情况,还愿意正常承保,那就不用担心,不会影响理赔;

如果依然被拒赔,可以通过正当法律途径解决,法院会给予公正的判决。

2、未如实告知:

需要主动联系保险公司补充健康告知,否则直接影响理赔。

一般来说,如果是健康告知没问到的一些疾病,比如普通的感冒发烧等,不影响承保,也不算是没有如实告知。

如果你未如实告知的疾病涉及了健康告知,比如结节、高血压等,补充告知后有可能被除外、加费承保,甚至解除合同。

可以在补充告知前先核保其他产品,如实告知身体情况,

有机会被其他产品正常承保的话,可以先买能正常承保的产品,等过了等待期再去退掉之前未如实告知的产品或者补充告知。

写在最后

写这篇文章及查阅资料的过程中,我深刻地感受到:

也许法律难以改变人们的误解,但是法律不可能为误解服务

我们希望,这篇文章能让大家对“两年不可抗辩”条款有更正确的认识,更能重视投保时的如实告知。

保险是为了抵御未知的风险,而不是让人铤而走险

✅我是专心保险经纪,已获得小米集团近亿元投资;

专注于为客户提供一对一保险规划服务(包括方案制定、协助投保和理赔)等全流程服务。 从投保和售后都做你坚实的后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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