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茂名公积金管理中心是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于1999年6月正式成立并独立运作的、直属市人民政府并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为认真履行市住房公金管理中心的工作职责,特制定了服务承诺制度。处理结果应及时向投诉人反馈。中心在本单位显著位置设立投诉箱和意见簿。茂名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统一管理,对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实行授权管理;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茂名公积金管理中心是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于1999年6月正式成立并独立运作的、直属市人民政府并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为认真履行市住房公金管理中心的工作职责,特制定了服务承诺制度。
一、服务承诺的总体要求
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文明办公,秉公办事,不以权谋私,自觉维护勤政廉政的形象。
二、服务承诺的主要内容
(一)严格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
(二)按照工作规程,向服务对象提供服务指南,公开办事程序,提高工作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三)本中心各项业务工作均实行限时办结制度,按照效能要求,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理完毕。
(四)对于需要进一步补充完善资料方可办理的事项,承办人应当一次性告知所补资料,待补齐有关资料且具备办理条件后,必须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限内办理完毕。
(五)接待外来办事人员做到举止文明、礼貌周到,并做到“四即时一记录”即对外业务即时办,咨询问题即时答,疑难问题即时报,研究结果即时复,并对有关问题作好记录。
三、违诺处理
(一)经办人员在办理业务时举止不文明、态度生硬的,给予批评教育;态度粗暴,与服务对象发生争吵的,给予诫勉教育,并责令其向当事人赔礼道歉;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行政处分。
(二)对申报件有明确规定需要补充完善的事项,没有一次性告知的,或对条件具备但没有按规定及时办理的,或有其他违诺行为的,要视情节,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诫勉教育或行政处分。
(三)对在工作中存在故意刁难、以权谋私、吃拿卡要等问题的人员.,经核查属实后,按照党纪政纪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及时向投诉人反馈。
四、投诉方法
服务对象认为中本心工作人员“办事不当,服务不周”,可向该工作人员所在科室或中心领导直接反映,甚至向市机关作风建设办投诉。中心在本单位显著位置设立投诉箱和意见簿。中心投诉电话为:2996311。
茂名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统一管理,对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实行授权管理;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