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根据省编委[2002]17号和市编委[2003]21号文件规定,池州公积金管理中心成立于2003年9月,是直属市人民政府的独立的事业单位,负责全市及各县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管理中心成立三年来,认真贯彻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坚持“夯实基础、强化服务、开拓创新”的管理理念,通过全面优化管理措施,不断创新服务手段,住房公积金各项业务稳步发展。池州公积金管理中心内设办公室、综合科、业务科,下设东至县、石台县、青阳县管理部和九华山办事处,负责全市及各县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提取和公积金贷款的发放、回收等具体管理工作。
根据省编委[2002]17号和市编委[2003]21号文件规定,池州公积金管理中心成立于2003年9月,是直属市人民政府的独立的事业单位,负责全市及各县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工作。
管理中心成立三年来,认真贯彻执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坚持“夯实基础、强化服务、开拓创新”的管理理念,通过全面优化管理措施,不断创新服务手段,住房公积金各项业务稳步发展。截止2006年9月底,归集住房公积金总额达5.36亿元,余额达3.66 亿元,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2.93亿元。住房公积金归集、贷款增幅连续三年列全省前茅,2005年度,在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组织的全省住房公积金管理业务考核评比中,获“优秀”等次,受到通报表彰。由于我市住房公积金决策、监督、管理体制健全,管理严格规范,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以来,未发生一起违规使用或挪用现象,也未出现一笔呆坏帐,贷款逾期率为零。在省、市有关部门历次组织的检查、考核、审计中得到了充分肯定。
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履行下列职责:
(一)、编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
(二)、负责记载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使用等情况;
(三)、负责住房公积金的核算;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的提取、使用;
(五)、负责住房公积金的保值和归还;
(六)、编制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七)、承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池州公积金管理中心内设办公室、综合科、业务科,下设东至县、石台县、青阳县管理部和九华山办事处,负责全市及各县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提取和公积金贷款的发放、回收等具体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