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人寿福相随保什么
生命人寿福相随保什么?据了解,这款产品由生命福星高照终身寿险(分红型)和生命附加福相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构成,每个产品提供的保障是不一样的,其中附加险提供医疗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等保险责任。
生命福星高照终身寿险(分红型)
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内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详见全残的定义),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1给付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并且在年满十八周岁2之前,因疾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按以下二者之和给付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之前,因意外伤害事故4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按本合同实际交纳的保险费的105%和累积红利保险金额对应的现金价值之和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若被保险人于年满十八周岁之后,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本公司将按基本保险金额与累积红利保险金额二者之和给付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生命附加福相随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医疗保险金给付:在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之后,若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事故,在医院进行治疗,本公司将根据被保险人在该治疗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给付医疗保险金(不扣除被保险人从其他渠道所获的医疗费用补偿),主保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按给付的医疗保险金等额减少。
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达到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因疾病导致被确诊首次患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或进行本附加合同定义的重大疾病手术,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与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的差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在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之前,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一年后或效力恢复之日起一年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达到本附加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之疾病状态,或者进行本附加合同定义的轻症疾病手术,本公司将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生命人寿福相随保什么?主要提供疾病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意外伤害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医疗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轻症疾病保险金等保险金给付,其中轻症保险金给付标准是基本保额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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