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当直接保险人对其承保的巨大风险或特殊风险不能承受时,就有必要进入再保险市场,进一步分散风险。因此,再保险对于分散保险经营风险,扩大保险公司的承包能力,稳定保险市场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等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国内再保险市场的容量严重不足,除20%的强制再保险外,大部分的商业性再保险业务不能在国内得到妥善安排,只能分到海外市场。从实际情况看,我国现阶段只有一家国家再保险公司,其他专业再保险公司的设立尚未提上议事日程。长此以往,必将影响我国再保险市场的成熟和扩大。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
保险行业呈现快速发展势头,而
再保险作为保险总体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其发展也受到社会的重视。再保险起源于欧洲海上保险,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得再保险进入一个历史发展新时机。在当前世界再保险体系发展下,我国再保险市场又存在哪些风险呢?下文将为您详细介绍。
一、什么是再保险
再保险,被称为保险的保险,是整个保险体系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当直接保险人对其承保的巨大风险或特殊风险不能承受时,就有必要进入再保险市场,进一步分散风险。因此,再保险对于分散保险经营风险,扩大保险公司的承包能力,稳定保险市场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等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二、我国再保险市场的风险有哪些
1、市场容量不够,对海外再保险市场的依赖性较大。1995年《保险法》颁布后将分保比例降低为20%,并取消了禁止向国外分出的规定。但由于国内再保险市场的容量严重不足,除20%的强制再保险外,大部分的商业性再保险业务不能在国内得到妥善安排,只能分到海外市场。据了解,在国内商业分保业务中,只有4%的业务留在国内,而高达96%的业务因各种原因流向国外。1998年国内商业分保费7200万美元,其中分给国内保险公司的不足250万美元,显现出对海外再保险市场的严重依赖性。
2、再保险市场缺乏明确的准入与退出制度,造成市场垄断性过强。《保险法》中没有对
再保险公司设立的授权、资已支付保费及组织形式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也没有明确说明再保险公司是否应遵守保险公司的规定,当然也就不存在对其偿付能力不足的处理,使再保险公司的设立无法可依。从实际情况看,我国现阶段只有一家国家再保险公司,其他专业再保险公司的设立尚未提上议事日程。而保险公司之间的横向互保又因为同处于竞争对手地位而有很大的局限性。这样造成了我国的再保险市场垄断性过强,业务集中在向
中国再保险公司的纵向分保系统内,不利于市场竞争机制的形成。长此以往,必将影响我国再保险市场的成熟和扩大。
再保险最早产生于欧洲,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再保险行业迎来发展新时机。由于原保险在经营过程中需要分散风险,为了帮助原保险更好地分散风险,从而产生了再保险。现阶段,我国再保险行业发展仍存在市场容量不够、缺乏明确的准入与退出制度等风险因素,还需要相关部门制定发展规划,促进再保险行业进一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