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失去嗅觉的司机王先生,以为上了人身保险就可以获得赔偿,结果被保险公司拒绝,为此他起诉到法院。王先生为此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但遭到拒赔。保险公司认为,王先生的残疾程度不构成赔偿条件。因为《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书》的伤残赔偿指数与该保险公司残疾保险赔付标准不是同一标准,且王先生没有按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进行伤残鉴定,所以不能赔偿。法院据此认为,由于保险单上已对被保险人伤残的评定医院有明确约定,而王先生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未到该医院鉴定。判决后,王先生不服并提出上诉。

我们知道
意外险对于各种事故造成的伤残等级都有一系列的赔付规定,可是如果在交通事故中造成嗅觉全失,
保险公司赔不赔呢? 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失去嗅觉的司机王先生,以为上了人身保险就可以获得赔偿,结果被保险公司拒绝,为此他起诉到法院。记者昨天从丰台法院获悉,王先生伤残程度不符合保险公司伤残赔偿标准,遂驳回他的诉求。
一年前,王先生与保险公司签订了“吉祥卡”
保险单,并交纳了100元保险费,
保险期限1年。可是才过半年,王先生因交通事故受伤,后交通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书》,评定结果为王先生颅脑损伤后,精神状态及智能检查为边缘智力;双眼主观视力接近正常视力,电生理检查基本正常;嗅觉丧失。伤残赔偿指数为10%。
王先生为此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但遭到拒赔。
保险公司认为,王先生的残疾程度不构成赔偿条件。因为《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书》的伤残赔偿指数与该保险公司残疾
保险赔付标准不是同一标准,且王先生没有按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公司认可的医院进行伤残鉴定,所以不能赔偿。
诉讼中,保险公司还申请对王先生的伤残程度是否符合《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的有关规定进行鉴定,经法院委托相关部门鉴定,结果王先生的伤残情况不符合此规定。
法院据此认为,由于保险单上已对被保险人伤残的评定医院有明确约定,而王先生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未到该医院鉴定。而其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书》中的伤残评定系数,不能作为保险赔偿的依据;且经过重新鉴定后王先生不符合保险赔偿条件,法院最后决定驳回他的诉求。
判决后,王先生不服并提出上诉。目前,此案正在二审当中。
慧择提示:如果保险公司的伤残鉴定只是针对人身的,那么人的五感属不属于人身呢?既然视觉失去,保险公司可以赔偿,为甚嗅觉就没有一个明确规定呢?希望王先生的案件能够尽快结束,有关部门也该出台一个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