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经核实,死者是富士康员工,22岁,系自杀。不少人在买保险的时候都有个错误的观点,认为自杀这个行为,一般保险公司都不会赔偿,其实是不对。新《保险法》四十四条有如下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根据上述条款的规定,如果投保人是在投保有效期两年内自杀,但只要当时无民事行为能力,保险公司亦同样需要理赔。
随着社会压力的增加,这一代人们的心理素质也在逐渐衰弱,很多人充满了厌世的情绪,不少人采取极端的方式结束了自己的生命。前不久,富士康观澜厂区宿舍一名男子高坠身亡。经核实,死者是富士康员工,22岁,系自杀。
目击者称,事发上午8时30分许,一名男子从富士康观澜厂区鸿翔宿舍9楼坠至一楼地面,当场身亡。据了解,死者姓杨,22岁,黑龙江齐齐哈尔人,为富士康员工。知情人士称,死者居住在8楼宿舍,当日早上在宿舍内割腕,后跑至9楼从窗户跳下。有同事反映,死者有饮酒和上网打游戏爱好,但自杀原因不详。目前,富士康方面和辖区警方介入调查。
“自杀其实是可得到保险赔偿的。”
新华保险首席
寿险规划师杨静告诉记者。不少人在买保险的时候都有个错误的观点,认为“自杀”这个行为,一般保险公司都不会赔偿,其实是不对。按照保险公司有关规定,
长期保险合同保障两年以上的,对于自杀这种情况,可以理赔。
如今,随着社会压力增大,自杀现象也有所增多。当事人选择用自杀的方式逃避压力,结束了自己的生命,但是留给活着的人无限的悲痛和更多的压力,对家庭的危害和损失无法估量。
记者在采访时了解到,南京保险公司接到的因自杀而理赔的案件还比较少。业内人士分析认为,一方面,可能是市民不了解保险有关规定,发生事故后没有及时理赔。另一方面则是市民日常投保意识并不强。
长期寿险合同皆可保
目前,国内还没有专门的“自杀保险”,但是,长期保险合同对于自杀行为都是有保障的。杨静告诉记者,如终身寿险等长期保险合同,在保险责任里都规定了对于自杀承担理赔。
记者了解到,终身寿险的保障是
身故(有的保险公司包括全残)保障,就是客户因为意外、疾病导致身故,保险公司进行赔偿。一般是一年内因为疾病身故,赔付基本
保额的10%,并无息返还所缴保费;因
意外身故或一年以后因疾病身故,赔付基本保额。终身寿险具有现金价值,随着时间的推移,现金价值会越来越高,老了以后可以支取,以补充养老。
杨静介绍,保险合同对于自杀的定义仅在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中是“被保险人在合同生效日起两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两年内(以较迟者为准)自杀”免责。这也意味着,自杀获赔偿是有时限要求的,一般是从保单生效两年后或最后复效的两年后。若此期间,保单因为种种原因停效,如没有及时往账户存钱,则在停效期内若发生保单责任是不能理赔的。
两年为赔付“门槛”
虽然给自杀行为上了个期限,但是还是有些人会担心,这样会不会带来一些恶意索赔案件发生的隐患?对此,杨静认为,一般认为,一个人若有自杀的念头都是当时各类极端情况造成,如果超过两年,自杀的念头应该就会打消。所以说,保险合同规定两年后可以对自杀进行理赔也是有道理的。
记者了解到,新修改的《保险法》,在保留投保两年后理赔的同时,同时指出了两年内需理赔的特殊情况。新《保险法》四十四条有如下规定:“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两年内,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
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根据上述条款的规定,如果
投保人是在投保有效期两年内自杀,但只要当时无民事行为能力,保险公司亦同样需要理赔。这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待,杨静解释,以抑郁症类自杀者为例,由于他们中程度较深的可以被认为是属于“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的精神病人,但是并不是“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情况,所以并不能被等同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因此不能在因投保两年内自杀而获得理赔。
贾宏声纵身一跳选择结束了自己的生命,不久前韩国艺人朴龙河在其住所被母亲发现自杀身亡。除了惋惜,留给我们更多的是思考。
自杀正成为中青年一个重要的死因,投保
人寿保险后自杀能不能获得理赔?记者从保险公司采访了解到,长期寿险合同皆可保自杀,不过,理赔时限明确要以两年为“门槛”。
慧择提示:在其他很多保险中把自杀列入了免赔款中,是因为保险行业还存在很多道德风险,有些厌世的人真的很有可能采取极端的方式,拿自己的生命为家人谋取最后一点财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