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人寿旅游意外伤害保险具体内容介绍
天安人寿成立于2000年11月,总部位于北京市,经营各类人寿保险、健康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养老保险服务等,受到了客户的认可。那么天安人寿旅游意外伤害保险怎么样?下面就详细介绍天安人寿旅游意外伤害保险具体内容。
保障范围:
该产品适用年龄:60天至60周岁 主险产品为意外保险 附加产品险种:意外保险、意外保障、意外身故、意外残疾、航空意外身故、公共交通工具意外、医疗私家车、意外医疗旅游景点、意外医疗涵盖全方位的意外。
保险责任:
一、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自助游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于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次意 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本主险合同载明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若本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已按本主险合同约定领取了意外残疾保险金的,本公司按本主险合同载明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与已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的差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二、意外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自助游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于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次意 外伤害事故导致残疾,且残疾程度达到本主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附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本主险合同载明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乘以附表一中对应给付比例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若自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鉴定残疾程度。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疾程度达到本主险合同附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一项以上者,本公司给付对应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身体器官时, 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意外残疾保险金;若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意外残疾保险金。
本公司所承担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以本主险合同载明的意外身故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达到意外身故保险金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三、意外烧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自助游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于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次意 外伤害事故导致烧伤,且烧伤程度达到本主险合同所附《烧伤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以下简称附表二)所列烧伤程度之一者,本公司按本主险合同载明的意外烧伤保险金额乘以附表二中对应给付比例给付意外烧伤保险金。若自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之日起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体情况鉴定烧伤程度。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伤,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本公司仅给付其中金额较高一项的意外烧伤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伤且属于身体同一部位时,本公司就该部位仅给付一次意外烧伤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本公司给付各项意外烧伤保险金之和。
本公司所承担给付的意外烧伤保险金以本主险合同载明的意外烧伤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烧伤保险金达到意外烧伤保险金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四、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自助游期间以乘客身份搭乘以商业运营为目的的航空公共交通工具,自到 达机场并通过安全检查时起,至抵达目的港走出所乘航班班机的舱门时止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于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按本主险合同载明的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额给付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本主险合同终止。
五、意外医疗补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自助游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于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十四小时内因该次意 外伤害事故导致须在医疗机构进行必要治疗的,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在医疗机构治疗过程中实际??生的、合理的、常规的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比例给付意外医疗补偿保险金。
本公司所承担给付的意外医疗补偿保险金以本主险合同载明的意外医疗补偿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意外医疗补偿保险金达到意外医疗补偿保险金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实际的医疗费用将以被保险人就诊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为限,不包括自费药品、自费检查、自费治疗项目以及医疗特殊材料费用。若被保险人已从政府、社会福利机构或其他任何医疗保险给付中得到补偿,本公司将从应付意外医疗补偿保险金中扣除相应数额。
六、突发疾病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自助游期间遭受突发疾病,并于突发疾病发作之日起二十四小时内于医疗机构就诊。
七、突发疾病医疗补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自助游期间遭受突发疾病,并于突发疾病发作之日起二十四小时因该突发疾病导致须在医疗机构进行必要治疗的,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自突发疾病发作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在医疗机构治疗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常规的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比例给付突发疾病医疗补偿保险金。
本公司所承担给付的突发疾病医疗补偿保险金以本主险合同载明的突发疾病医疗补偿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突发疾病医疗补偿保险金达到突发疾病医疗补偿保险金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实际的医疗费用将以被保险人就诊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为限,不包括自费药品、自费检查、自费治疗项目以及医疗特殊材料费用。若被保险人已从政府、社会福利机构或其他任何医疗保险给付中得到补偿,本公司将从应付突发疾病医疗补偿保险金中扣除相应数额。
八、遗体火化和遣返费用补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自助游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于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次意 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或被保险人遭受突发疾病,并于突发疾病发作之日起七日内因该突发疾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根据实际发生的遗体火化和遗体(包括骨灰)遣返费用,给付遗体火化和遣返费用补偿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本公司所承担给付的遗体火化和遣返费用补偿保险金以本主险合同载明的遗体火化和 遣返费用补偿保险金额为限。
九、额外损失补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自助游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于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十四小时内因该次意 外伤害事故导致须在医疗机构进行必要治疗的,或被保险人遭受突发疾病,并于突发疾病发作之日起二十四小时内因该突发疾病导致须在医疗机构进行必要治疗的,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或该突发疾病发作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在医疗机构进行必要治疗期间所产生的交通费,以及被保险人自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或该突发疾病发作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在医疗机构进行必要住院治疗所产生的误工费、近亲属探望的交通和食宿费、随行未成年人或长者的送返费用,给付额外损失补偿保险金。
本公司所承担给付的额外损失补偿保险金以本主险合同载明的额外损失补偿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额外损失补偿保险金达到额外损失补偿保险金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十、公共交通工具意外医疗补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自助游期间以乘客商业运营为目的的铁路/水运/公路公共交通 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于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十四小时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须在医疗机构进行必要治疗的,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在医疗机构治疗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常规的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比例给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医疗补偿保险金。
本公司所承担给付的公共交通工具意外医疗补偿保险金以本主险合同载明的公共交通工具意外医疗补偿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公共交通工具意外医疗补偿保险金达到公共交通工具意外医疗补偿保险金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实际的医疗费用将以被保险人就诊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为限,不包括自费药品、自费检查、自费治疗项目以及医疗特殊材料费用。若被保险人已从政府、社会福利机构或其他任何医疗保险给付中得到补偿,本公司将从应付公共交通工具意外医疗补偿保险金中扣除相应数额。
十一、私家车驾乘人员意外医疗补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自助游期间以乘客身份搭乘或以驾驶员身份驾驶私家车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于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十四小时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须在医疗机构进行必要治疗的,本公司根据被保险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在医疗机构治疗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常规的医疗费用,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按约定的比例给付私家车驾乘人员意外医疗补偿保险金。
本公司所承担给付的私家车驾乘人员意外医疗补偿保险金以本主险合同载明的私家车驾乘人员意外医疗补偿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私家车驾乘人员意外医疗补偿保险金达到私家车驾乘人员意外医疗补偿保险金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实际的医疗费用将以被保险人就诊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为限,不包括自费药品、自费检查、自费治疗项目以及医疗特殊材料费用。若被保险人已从政府、社会福利机构或其他任何医疗保险给付中得到补偿,本公司将从应付私家车驾乘人员意外医疗补偿保险金中扣除相应数额。
十二、旅游景点意外医疗补偿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自助游期间持观光景点门票或凭进入景点内的许可证明以游客身份在旅游景点内游览时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于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十四小时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须在医疗机构进行必要治疗的。
本公司所承担给付的旅游景点意外医疗补偿保险金以本主险合同载明的旅游景点意外医疗补偿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旅游景点意外医疗补偿保险金达到旅游景点意外医疗补偿保险金额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实际的医疗费用将以被保险人就诊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为限,不包括自费药品、自费检查、自费治疗项目以及医疗特殊材料费用。若被保险人已从政府、社会福利机构或其他任何医疗保险给付中得到补偿,本公司将从应付旅游景点意外医疗补偿保险金中扣除相应数额。
综上所述可知,天安人寿旅游意外伤害保险适用于60天至60周岁的人群,可以给予客户意外保险、意外保障、意外身故、意外残疾、航空意外身故等多方面的保障。此外,它的保险责任包括额外损失补偿保险金、公共交通工具意外医疗补偿保险金、航空意外身故保险金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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