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近期,浙江省出台《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大病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参保人员统一纳入浙江大病医疗保险制度范围。《通知》规定,大病保险按照自然年度进行结算,各设区市要将参保人员一个结算年度内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超过起付标准的合规费用,全部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大病保险统一执行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对部分大病治疗必需、群众呼声强烈、疗效明确的高值药品,将通过谈判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近期,浙江省出台《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大病
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参保人员统一纳入浙江
大病医疗保险制度范围。
《通知》规定,大病保险按照自然年度进行结算,各设区市要将参保人员一个结算年度内经基本
医疗保险报销后,超过起付标准的合规费用,全部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起付标准不低于各设区市上一年度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水平,大病保险最高补偿限额按起付线的10至15倍设定,支付比例不低于50%,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
纳入大病保障的20种疾病:儿童白血病、先心病、终末期肾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疾病、耐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血友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道癌、胃癌、I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肌梗塞、脑梗死、结肠癌、直肠癌。
大病保险基金暂时按照政府或单位70%、个人30%的比例筹集,年初一次性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整体划拨。其中,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从个人账户中划转,没有建立个人账户的统筹区由参保人员个人缴纳。
大病保险统一执行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
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对部分大病治疗必需、群众呼声强烈、疗效明确的高值药品,将通过谈判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慧择提示:浙江大病医疗保险范围是什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参保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