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青岛再次提高工伤保险三项待遇标准市人社厅、市财政厅日前发出通知,自今年1月1日起,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此次调整,符合条件的职工,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按275元、265元、255元、245元的标准增加。生活护理费,以统筹地区201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一定比例确定。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增加10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75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25元。
2016年青岛市有关部门对青岛工伤
保险待遇进行了重新调整,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
供养亲属
抚恤金标准,其中,符合条件的职工,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按275元、265元、255元、245元的标准增加。
青岛再次提高工伤保险三项待遇标准
市人社厅、市财政厅日前发出通知,自今年1月1日起,调整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此次调整,符合条件的职工,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按275元、265元、255元、245元的标准增加。生活护理费,以统筹地区201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一定比例确定。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增加10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75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25元。这是山东连续十一年提高工伤保险三项定期待遇标准。
青岛工伤保险待遇是什么?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按275元、265元、255元、245元的标准增加。生活护理费,以统筹地区2015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一定比例确定。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增加10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75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再增加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