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真的保险吗
对于绝大多数参保者,是两种交费渠道并存,一种渠道来源于个人工资收入,另一种渠道源于用人单位。表面上看,后一种交费渠道似乎与劳动者个人无关,实际上,却肯定会被用人单位列入人力资源成本核算体系,并将在一定程度上决定劳动者直接获得的报酬额度。如果无需为劳动者承担养老责任,无需将这笔钱交纳给社会化养老统筹机构,其中一部分,乃至全部,很可能作为最直接的劳动报酬发放给劳动者。
尽管将这两部分钱直接发放给劳动者任其自由投资,对于其中部分人,收益率可能远远高过于交给社会化养老统筹机构稳健投资,而对于另一部分人,其收益率却可能相对较低、甚至没有,何况也不能完全保证用人单位一定会将这部分钱补加在劳动者的直接报酬上,不能保证劳动者一定会将这笔钱用于投资养老、而不是用在日常花费上,所以才在现代社会形成了日渐成熟的社会化养老制度。社会化养老的源点,在于共同负担、稳健投资、合理分配、实现底线保障,而不是为了单纯增加政府收入、不是为了用于补贴小部分人。收钱不过是手段,合理返还才是目的。
而中国的社会化养老体系,恰好反了过来,成了以返还为手段,以收钱为目的。在人口流动如此频繁、岗位变化如此巨大的今天,多数低端劳动者实际已不可能具备在达到退休年龄时顺利领取到养老金的资格,这资格是以县市统筹为基础构成中国的社会化养老保障体系,是必须在同一城市连续交纳保金15年以上。看《人民日报》相关报道提供的数据:深圳1987年起允许非户籍人员参加养老保险,15年后,能够享受养老待遇的仅有100多人。我不知道当时有多少非户籍人员在深圳参加了养老保险,然而用这样一个分母托起100多人的分子,却肯定构成特别触目惊心的对比。
在顺利领取养老金无望之际,参保人员可以取回养老金帐户中由个人支付的那一部分,如《人民日报》报道:在珠三角,回家过年的农民工辞工退保成“潮”——有的地区农民工退保率高达95%以上。仅仅是个人支付部分而已,而用人单位支付的那一部分,等于无偿“捐助”给了所在城市的养老统筹帐户。
如上所述,这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保金,实际会列入人力资源成本核算体系,并在一定程度上决定劳动者最直接劳动报酬的高低,被以提供社会化养老服务的名义强行收取,然后因为现实国情、因为制度门槛的刻意阻挠,多数低端劳动者实际不可能顺利享受社会化养老服务,在现有保障机制不变的前提下,部分城市强迫低端劳动者全员参与养老保险体系之弊远大于益,几乎相当于从他们口袋里抢钱。
不能说相关情况没有引起重视,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透露:截止2006年底,全国已有13个省区实行了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燕赵都市报》)。但冷静分析,却发现,13个省区中除地域狭小、伸缩空间比普通城市大不了多少的4个直辖市以外,多是“老少边穷”等劳动力输出省份,其省级统筹的现实意义相当微弱,可能还不如刚刚出台的,在人口输入大省江苏一省之内实行养老保险关系可异地接续(中国江苏网)。
何况,省级统筹,本来是次优选择,在人口流动如此频繁、岗位变化如此巨大的今天,不真正实现养老保险的国家统筹、整整一个国家之内的自由流转,相当数量的劳动者依然会成为制度的牺牲品。
乐观一点说,我宁愿相信国家级统筹注定会成为现实,只是“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曲折的”,期待这样深层次的改革完成,不知道要等待多少年。岁月难老可以等,而人易老,经不住几年等待啊。
为此,需要有权宜之计、需要有制度衔接。个人以为,既然强行参保已在许多地方大规模展开,不妨因势利导,着眼于改变现行保障机制以兴利去弊,即在制度层面上确定这样做只是为了提供覆盖全社会的养老服务,既然收钱是为了社会化养老,就要先行确定,除非因为养老目的,不得部分退还这笔钱,不能任由以退回部分养老金的形式销帐,使得地方统筹帐户“抢钱”成功、曾经的参保者彻底失去享受养老服务资格。无论劳动者在哪里参保,无论何时才能实现国家统筹,总之国家先要在制度层面上认下这笔帐,先行坚守所有参保者最终享受养老服务的资格,然后抓紧时间着力排除阻挠其享受养老服务的种种现实的限制措施实现国家统筹。如果当部分劳动者己达到退休年龄,而国家级统筹还没有实现,可以允许劳动者自由申请全额退回其养老金帐户内的所有资金,包括他个人交纳的与用人单位代为交纳的部分,还包括适当的利息。
此前许多中途退保的绝大多数曾经的参保者,实际是不完善制度的受害者,各级政府有义务找到他们,找到他们之中的任何一个人,将他们剩余在帐户之内的、由用人单位代为交纳的那一部分资金及其利息退还给他们,或者允许他们再度补交已经退回的资金重新享有接受社会化养老服务的资格。国家不可以无缘无故沾老百姓的便宜,政策不能算计老百姓,唯其如此,才可能令全体国民对国家充满敬爱、对政策抱有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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