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有不少人已经买了或正打算购买中国人寿的康宁保险,所以小编现在来介绍一下中国人寿康宁保险条款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您,以便于您更好的了解这款产品。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交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中国人寿康宁保险条款除了上文介绍的还有很多,比如合同效力恢复、减额交清保险的选择、如实告知、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等,如果您对此感兴趣,可以登陆慧择网进一步了解。
有不少人已经买了或正打算购买中国人寿的康宁保险,所以小编现在来介绍一下
中国人寿康宁保险条款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您,以便于您更好的了解这款产品。
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康宁
终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
保险单及所附条款、声明、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
投保单、复效申请书、健康声明书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
投保范围:凡七十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由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
投保人向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本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开始生效。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生效的日期为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日期。
第四条
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负下列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初次发生、并经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确诊患
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时,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二倍给付重大疾病 保险金,本合同的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即行终止。若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发生于交费期内,从给付之日起,免交以后各期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二、被保险人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
身故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三、被保险人身体高度残疾,本公司按基本保额的三倍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但应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第五条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身体高度残疾或患重大疾病,本公司不负保险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自伤身体;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艾滋病(AIDS)期间,或因先天性疾病身故;七、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患重大疾病、或因疾病而身故或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八、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及由此引起的疾病。上述各款情形发生时,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退还保险单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本公司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
第六条
保险费: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趸交、年交、半年交,分期交付保险费的交费期间又分为十年和二十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
中国人寿康宁保险条款除了上文介绍的还有很多,比如合同效力恢复、减额交清保险的选择、如实告知、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等,如果您对此感兴趣,可以登陆
慧择网进一步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