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工伤保险实施细则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以下称《条例》)和《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170号),晋中工伤保险部门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的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的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的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的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的为14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的为12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的为10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的为8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的为6个月的本人工资。
第十二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职工,保留其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合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的为本人工资的6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五级、六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第十三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至十级的,经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办法和标准按《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执行。
晋中工伤保险主要对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赔偿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并规定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职工,保留其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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