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失业保险条例
辽宁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颁布了辽宁失业保险条例,很多参保者不知道条例内容,大概内容包括条例适用范围、失业保险缴费规范、缴费比例一级失业保险基金是由什么构成的等,下面我们一起来纤细了解一下。
第一条
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结合辽宁实际情况,制定条例。
第二条
条例适用于辽宁行政区域内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条例中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统称为用人单位。
第三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工作。
第四条
失业保险费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规定征缴。
第五条
失业保险工作应当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等就业服务工作紧密结合。失业人员再就业纳入就业工作统一管理。
第六条
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财政补贴;
(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七条
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八条
破产企业应当优先从资产变现收益中清偿欠缴的失业保险费。
企业经营权或者所有权变更,应当清偿欠缴的失业保险费。未清偿的,由取得经营权或者所有权的一方负责。
辽宁失业保险条例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内容包括条例适用范围、失业保险缴费规范、缴费比例、保险基金、企业经营权或者所有权变更、应当清偿欠缴的失业保险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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