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和加强监管、加大处罚力度成为新《保险法》相较现行《保险法》最突出的特点。保监会法规部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业内及相关专家达成的基本共识是:新保险法实施以前签订的长期寿险保单,保险期限持续到新保险法实施以后的,前述30天和两年的可抗辩期规定,有可能将从2009年10月1日起计算。目前,最高院正在就新《保险法》制定相关的司法解释。保险公司高管人员也将因新《保险法》的出台面临更严格的监管。综上可知,保监会保险法经过修订后,将更大程度上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为更好地促进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国保险法不断进行修订与完善,适应快速发展的社会步伐。在2009年,
保监会保险法实施新修订的条款,以下是具体内容。
2009年,新《保险法》经修订后正式实施,在正式实施还有半个月的日子里,保监会再次召开媒体见面会,就新《保险法》的重要条文做出解释。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和加强监管、加大处罚力度成为新《保险法》相较现行《保险法》最突出的特点。以下是
保监会保险法解读具体内容。
保监会法规部主任杨华柏介绍,新《保险法》用40个条款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比如:采取格式条款的是无效条款;对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要求的告知应是询问告知,而非被保险人的主动告知,条款里规定主动告知的,合同视为无效。
弃权和禁止反言原则的引入将更大程度的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同时,也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弃权原则对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行使在时间上进行了限制。新《保险法》第16条规定,“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予保险金的责任。”而按照现行《保险法》,“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这就是学理上所称的
不可抗辩条款。”杨华柏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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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险公司理赔部负责人表示,“这给保险公司带来了很大的压力,如果发生恶意投保,保险公司必须在两年内发现,而针对这类道德风险事件,目前保险公司还很难拿出特别有效的应对手段,尤其是对于业务量大、分支机构多的保险公司来说。”
针对上述条款,新《保险法》对长期寿险保单的溯及力和适用问题一直广受关注。保监会法规部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业内及相关专家达成的基本共识是:
新保险法实施以前签订的长期寿险保单,保险期限持续到新保险法实施以后的,前述30天和两年的可抗辩期规定,有可能将从2009年10月1日起计算。“但最终解决方案将以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为准。”该人士称。目前,最高院正在就新《保险法》制定相关的司法解释。
另一方面,新《保险法》从针对保险公司股东和保险业以外企业两个方面增加了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权。杨华柏介绍,“对于股东,保险监管部门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股东提交相关经营情况,如果发现保险公司股东利用股东地位进行关联交易、输送利益,可以限制其权利,股东的权利主要包括用人权、重大经营决策权和分红权三个方面,监管部门还有权要求股东在市场上出售股权。”
而针对与保险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保险业以外企业,新《保险法》也给予了保险监管部门实际的权利,对于有涉嫌同保险公司从事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采取查询银行帐户、相关资料、必要时封存帐户资料等手段。
保险公司高管人员也将因新《保险法》的出台面临更严格的监管。保险监管部门被赋予了对高管人员直接通知边防部门限制出境、对保险公司高管人员资产限制转移,在向法院申请后冻结其资产等权利,并且还有权终身取消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此外,在
保险公司破产清算后,高管人员只能拿到员工的平均工资,这一规定被视为金融业对高管监管的一大创新。“一系列严格的监管手段和处罚措施使保险监管更加行之有效、对症下药。”杨华柏称。
新《保险法》的实施涉及到保险公司内部各个环节的完善和调整,其中产品的调整成为重要的一个方面,一些产品将面临停售。随之而来的,部分公司正在新《保险法》实施前夕大力推销原有产品,保险产品涨价论正在悄然蔓延。
对此,保监会法规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新《保险法》的实施必将迫使保险公司对内部管理、条款费率、理赔流程等进行调整,很可能会加大其运营成本,但这并不意味着保险产品就要随之涨价,保险公司应该通过提高自身经营水平、加强内控来降低成本,而不是通过提高价格转嫁到被保险人身上去,监管部门将就此进行公平公正的审查和监督。
综上可知,保监会保险法经过修订后,将更大程度上维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此外,保险法对保险行业的监管力度也随之提高,行业发展将更加迅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