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工伤保险条例解读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工伤保险条例》和《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结合阳泉工伤保险实际情况,废止原《阳泉市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重新修订了以下工伤保险办法。
1、我市工伤保险费率标准为,一类企业0.5;二类企业1.0;三类企业2.0,缴费费率可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实时调整。用人单位属二、三类企业的,费率实行浮动制。以后由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1-3年浮动一次。2003年底前已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2004年1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仍按照现行缴费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从2005年起,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行业基准费率核定后,按新的缴费费率执行。
2、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按规定支出的各项费用,劳动能力鉴定费按物价部门规定执行,其它各项费用的提取比例,在国家、省未出台规定前,工伤认定调查核实费用按4%、劳动能力鉴定办公经费按1%、宣传和科研费按2%提取,由财政部门按时拨付。
3、用人单位少报职工人数,未给部分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其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工伤,由用人单位按照条例和本办法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用人单位未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欠缴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和欠缴期间发生工伤的,欠缴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和费用由用人单位支付,补缴后工伤保险基金予以补支。
4、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用人单位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后,重新核定前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工伤保险基金不予补支。
5、职工在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其就业的每一个单位都应当分别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应当由其受伤害时劳动关系所在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6、工伤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服务标准在国家、省未出台相关政策前,暂参照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在规定范围内的费用实报实销。确因病情需要使用治疗性的目录外药品与诊疗项目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具体办法执行。因病情需要转外地治疗的,要由所在定点医疗机构提出建议,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后予以办理,但要严格控制。
新的阳泉工伤保险条例,对于工伤保险的费率标准,工伤保险基金的使用有了更为具体的规定,尤其是对用人单位少报职工人数,未给部分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提出了明确的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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