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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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类型:附加条款
适用险种:财产基本险、财产综合险、财产一切险,只有在投保了上述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才可投保附加险。
保险责任:
A款,对由于烈度达到或超过保险标的所在地抗震设防标准的地震或由此引起的海啸、火灾、爆炸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B款,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因破坏性地震(由国家地震部门最终测定的里氏震级在4.7级及其以上且烈度达到6度以上的地震)震动或由此引起的海啸、火灾、爆炸、滑坡、地陷所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坏或灭失。
除外责任:
A款,由于建筑物未达到国家建筑质量要求(包括抗震设防标准)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B款,保险公司不承担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间开始前发生地震引起的损失,也不承担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间终止后发生地震引起的损失。
产品特色:
保险标的因连续72小时内遭受1次或多次地震(余震)所致损失视为1次事故。被保险人可以选择前述72小时的开始时间,但2次事故的时间不应当有重叠部分。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投保须知:
被保险人应向保险公司提供建筑物本身的抗震设防达标证明、建筑物的建筑结构及主要原材料工艺质量证明,被保险人未能提供上述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不真实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A款,附加险条款项下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不超过主险保险金额的80%,每次事故免赔额不低于人民币40万元或损失金额的5%,两者以高者为准。
先生
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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