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人寿重大疾病保险的知识介绍
重疾险各种各样,只有吻合自己实际需求,性价比高,理赔服务好,才是首选。阳光人寿重大疾病保险恰恰符合这一点,是消费者重大疾病保险的首选。为了让消费者对阳光人寿保险的重大疾病险种有所了解,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方面的知识。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公司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自本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180天内,被保险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轻症重疾”、“重大疾病”或“身故”;(二)因导致“轻症重疾”或“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这180天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给付保险金。
轻症重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在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前,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轻症重疾(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照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30%给付轻症重疾保险金,轻症重疾保险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
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专科医生确诊首次患本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照确诊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身故,本合同效力终止,我们按照如下标准给付身故保险金:
1、若被保险人身故时未满18周岁,我们无息退还本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
2、若被保险人身故时已满18周岁,我们按照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累计已交保险费”,指已经过保单年度数(交费期满后为交费年数)乘以年交保险费。
“年交保险费”指按被保险人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及原投保年龄确定的年交保险费。
犹豫期退保
自您签收主附险合同次日起,有10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主附险合同,如果您认为主附险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犹豫期内提出解除主附险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不超过10元的工本费后无息退还您所交纳的保险费。
购买阳光人寿重大疾病保险就是让消费者在遭遇疾病打击(伤害身体健康)的同时,让金钱变多,减少对经济健康和精神健康的伤害,让您拥有更好地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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