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条例还规定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最低额度为3个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从上可知,该条例主要是为了促进西双版纳市失业人员的再就业,条例规定的适用范围为西双版纳州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等,同时,条例还规定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最低额度为3个月。
目前,西双版纳失业
保险条例已经出台,其中具体规定了该条例的适用范围以及失业人员享受的保险待遇标准等内容。条例还规定失业人员领取的
失业保险金的最低额度为3个月。其详细内容如下:
1、为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2、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和国家机关中的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以下简称单位和职工),应按本条例规定参加失业保险。
3、单位和职工应依法履行缴纳失业保险费的义务;失业人员依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其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标准为: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累计缴费时间每满1年的,可领取3个月失业金;满5年不足10年的,从第5年开始,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增加1个月的失业金,最长为18个月;满10年及以上的,为24个月。
4、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省的失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5、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审计制度,每年至少应向社会公布一次失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
6、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财政拨付。
慧择提示:上述就是对西双版纳失业保险条例的简单总括。从上可知,该条例主要是为了促进西双版纳市失业人员的再就业,条例规定的适用范围为西双版纳州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等,同时,条例还规定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最低额度为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