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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童惠保产品介绍 保险责任有哪些

狄志雪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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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下面看看百年童惠保产品介绍,保险责任有哪些?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合同继续有效。若在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同时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保险公司仅按照“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进行给付。百年童惠保产品适合28天-17周岁的人群投保,并且等待期短,仅为90天,另外保险保障全面,主要包括重大疾病保险金、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以及轻症疾病保险金等。

百年人寿健康险产品层出不穷,并且推出的保险产品具有明显的竞争优势,备受人们青睐。下面看看百年童惠保产品介绍,保险责任有哪些?

  百年童惠保产品基本信息介绍

  投保年龄:28天-17周岁

  交费期限:趸交、5、10、20、30年交

  保障期限:保至20/30年,保至50/60岁

等待期:90天

百年童惠保产品介绍 保险责任有哪些
图片来源: pixabay

  百年童惠保保险责任

  基本责任

  1、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100种),保险公司按确诊当年度重大疾病保险金额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等于合同基本保额每年以5%的复利增加,即第一个保单年度,合同当年度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等于合同基本保额;

  从第二个保单年度至第十一个保单年度,合同当年度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等于合同上一保单年度重大疾病保险金额*(1+5%);

  从第十二个保单年度起,合同当年度重大疾病保险金额等于合同上一保单年度重大疾病保险金额。

  2、少儿特定疾病保险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至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前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少儿特定疾病(12种),保险公司在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同时按合同基本保额向受益人额外给付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3、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合同中的“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与“重大疾病保险金”二者不可兼得,即若保险公司给付其中一项保险金,则另一保险金将不再给付。

  可选责任

  1、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50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的30%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

  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合同继续有效。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若在申请理赔时被保险人同时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和“轻症疾病保险金”责任,保险公司仅按照“重大疾病保险金”责任进行给付。

  2、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后,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确诊日后余下各期的合同保险费,此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百年童惠保产品适合28天-17周岁的人群投保,并且等待期短,仅为90天,另外保险保障全面,主要包括重大疾病保险金、少儿特定疾病保险金、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以及轻症疾病保险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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