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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工伤保险条例解读

筏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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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认定为工伤后,工伤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所属单位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报销工伤职工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储备金的使用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上述就是有关济宁工伤保险条例的简单解读。不难知道,济宁市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应当在事故发生当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交工伤申报,同时,各地区提取的工伤保险储备金应当不超过征缴额的30%,但可以按征缴额的10%提取。

众所周知,济宁工伤保险条例已经公布,根据公布的工伤保险条例可以知道,该条例具体规定了工伤职工的申报工伤的认定时限以及济宁市工伤保险储备金的提取比例,其中,条例规定提取的储备金比例不超过工伤保险征缴额的30%。

申报工伤认定时限及说明
  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报相关材料。所需材料应一次性交齐,因客观原因造成部分材料无法按时提交的,可先行将其他材料提交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规定出具《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报相关材料。所需材料应一次性交齐,因客观原因造成部分材料无法按时提交的,可先行将其他材料提交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规定出具《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认定为工伤后,工伤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所属单位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报销工伤职工的医疗费用。

工伤保险储备金的提取比例
  工伤保险储备金按统筹地区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征缴额10%的比例提取,储备金累计结余额不超过当年工伤保险基金征缴额的30%。工伤保险储备金的使用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储备金一经使用,应及时补足差额。储备金不足支付的,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垫付。

上述就是有关济宁工伤保险条例的简单解读。不难知道,济宁市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应当在事故发生当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提交工伤申报,同时,各地区提取的工伤保险储备金应当不超过征缴额的30%,但可以按征缴额的10%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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