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潍坊有部分市民因一些原因没有按时缴纳养老保险费用,所以有很多市民都在咨询如何进行补缴。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作一些有关潍坊养老保险补缴的介绍:符合本通知规定补缴条件的人员,其涉及的年龄计算时点均为2014年12月31日。因开除、除名、自动离职等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单位的,可以按本通知规定以个人身份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但其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的工作年限,不得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其养老保险相关问题的处理,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潍坊有部分市民因一些原因没有按时缴纳养老
保险费用,所以有很多市民都在咨询如何进行补缴。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作一些有关潍坊
养老保险补缴的介绍:
符合本通知规定补缴条件的人员,其涉及的年龄计算时点均为2014年12月31日。
(一)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我市目前仍与现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因各种原因存在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情形的,可补缴与现存续劳动关系单位发生的2011年6月30日(含,下同)以前应保未保年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1、除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职工外,其他单位(含乡镇企业或曾经为乡镇企业)职工补缴时间最早不得超过1998年1月1日,并不得早于该单位工商营业执照登记之日。
2、生效的法律文书责令用人单位补缴的,应当按规定补缴。
上述人员之前在其他单位发生的应保未保年限,如本人自愿,可按本条第(二)款规定以个人身份补缴。
(二)以个人身份补缴。具有我省户籍,曾在我省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因各种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原单位,能够提供2011年6月30日以前工作经历原始材料的人员,以及个体工商户,可补缴2011年6月30日前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人员,可一次性补缴15年。
2、男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的人员,一次性补缴年限可以自行选择,最多不超过10年,且补缴时间不得早于1998年1月。
(1)本人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中断缴费的;
(2)本人已经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的,可补缴应保未保年限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3)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本人,2011年6月30日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包括曾经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又被吊销或注销)的,可以补缴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当月至2011年6月30日期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1998年1月1日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补缴时间不得早于1998年1月。
(4)因开除、除名、自动离职等原因解除劳动关系或离开单位的,可以按本通知规定以个人身份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但其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的工作年限,不得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3、男年满45周岁未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未满55周岁的人员,能够提供2011年6月30日以后工作经历原始材料的,可补缴2011年6月30日后有工作经历阶段的养老保险费。
4、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已按规定参加我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且缴费的人员,按本通知规定以个人身份补缴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后,其连续工龄和机关事业单位参保缴费年限可以视同企业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除上述人员外,其他要求认定视同缴费年限且符合条件的人员,2015年7月1日前已经参保缴费的,按规定计算视同缴费年限;2015年7月1日(含)后参保缴费的,补缴及实际缴费年限满15年的,按规定计算视同缴费年限。
5、对于曾经判刑人员,原则上不执行本通知规定的补缴保险政策。其养老保险相关问题的处理,仍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 2011年7月1日后,与现单位存续劳动关系、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存在应保未保、中断缴费或欠费情形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以上就是小编介绍的潍坊养老保险缴费补缴的办法,想要重新办理养老保险的朋友可以参考小编的介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