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原《条例》规定,违反治安管理造成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建立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三位一体的现代工伤保险制度,需要对原《条例》进行修改。增加了对不参加工伤保险和拒不协助工伤认定调查核实的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规定,提高了工伤保险的强制力度。泰州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保险待遇进行了调整,具体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从原来的48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提高至按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发放。
泰州市政府为了更好的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对《泰州市
工伤保险条例》进行了部分调整。那么泰州工伤
保险条例调整的内容包括哪些?
一、适应相关法律法规调整的需要。
原《条例》规定,违反治安管理造成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治安处罚法》代替后,原来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如酒后驾车、无证驾车等,不再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律的调整范围,失去了将这些行为造成的伤亡不认定为工伤的法律依据。因此,为了适应这一法律调整的需要,有必要对《条例》进行修改。 二是解决实际问题的需要。在工伤保险的运行实践中发现,现行制度存在着覆盖范围还不够宽,待遇偏低,工伤认定时间较长,程序较复杂,对用人单位参加保险强制力度不够,对工伤职工权益保障力度偏弱等不足。为更好地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对《条例》进行修改。 三是完善工伤保险制度的需要。原《条例》主要对工伤补偿做出了规定,对工伤预防、工伤康复等内容还缺乏制度性安排等。建立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工伤康复三位一体的现代工伤保险制度,需要对原《条例》进行修改。
二、新《条例》为更好保障职工权益作出了一系列调整。
新《条例》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的“亮点”:一是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各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从制度上解除了这些单位和工作人员遭遇工伤风险的后顾之忧。 二是调整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将认定范围从原来的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事故伤害调整扩大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伤害,惠及了更多的职工群众。限定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才能认定为工伤,主要是引导职工群众高度重视上下班途中的交通安全,对上下班途中本人承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如无证驾驶、酒后驾车等行为造成本人伤亡的,不纳入工伤的范围。
三是简化了工伤认定程序。
新《条例》取消了工伤认定争议处理中行政复议前置的规定,缩短了工伤认定时间;设置了工伤认定的简易处理程序,对于事实清楚、双方无争议的工伤认定申请的认定时限,由原来规定的60天缩短为15天。
四是大幅度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从原来的48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提高至按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发放;同时,对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做了调整,将一至四级、五至六级和七至十级伤残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分别上调,增加了3个月、2个月和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五是增加了基金支出项目。
借鉴了国际经验和实践中的有效做法,明确了将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等费用纳入基金支付的规定,并且授权我部会同财政、卫生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工伤预防费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办法。还将原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以及“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的一次性
医疗补助金”,改由工伤保险基金统一支付。
六是加大了强制力度。
新《条例》增加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
医疗费用的新规定,使工伤职工能够得到及时救治,也可以从制度上遏制部分用人单位恶意诉讼。增加了对不参加工伤保险和拒不协助工伤认定调查核实的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规定,提高了工伤保险的强制力度。
泰州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保险待遇进行了调整,具体
为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从原来的48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提高至按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