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下面具体介绍宿迁生育保险部分修改政策。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或引产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其中,分娩住院期间诊治生育引起的并发症、合并症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期间产生的上述费用,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宿迁生育保险的修改,主要是为了规范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待遇等方面的内容,其宗旨在于通过向职业妇女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帮助他们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
生育
保险是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
社会保险制度。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保障局依据现行的《生育保险制度》进行修改。下面具体介绍宿迁生育保险部分修改政策。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的
医疗费用包括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或引产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其中,分娩住院期间诊治生育引起的并发症、合并症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他期间产生的上述费用,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由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所在单位按时足额为其缴纳
生育保险费的,职工按本办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本办法享受生育医疗待遇。
职工或职工未就业配偶分娩、流产、引产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为其连续缴费不足10个月的,职工在参保缴费期间的生育医疗费用或其未就业配偶生育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职工的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助,在用人单位连续缴费满10个月后,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实施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人工流产术或者引产术、输卵管或者输精管结扎以及复通手术等,所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其中,因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的医疗费用,在手术和住院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生育保险规定支付;手术或者出院之后产生的上述费用,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由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宿迁生育保险的修改,主要是为了规范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待遇等方面的内容,其宗旨在于通过向职业妇女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帮助他们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