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为健全完善失业保险制度,减轻企业负担,黑龙江省决定自2015年3月1日起,黑龙江失业保险缴费费率做出如下调整:单位缴费率由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调整为1.5%,个人缴费费率由本人工资的1%调整为0.5%。在确定缴费基数时,各地可以根据情况统一规定各单位以哪一个时期的工资总额和工资额为缴费基数。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难以确认工资总额的单位,按照单位所在市、州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人数计算工资总额。
为健全完善失业
保险制度,减轻企业负担,黑龙江省决定自2015年3月1日起,黑龙江失业保险缴费费率做出如下调整:单位缴费率由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调整为1.5%,个人缴费费率由本人工资的1%调整为0.5%。
《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5%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在确定缴费基数时,各地可以根据情况统一规定各单位以哪一个时期的工资总额和工资额为缴费基数。
社会团体按照本单位专职人员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专职人员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
国家机关按照本单位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事业编制人员、劳动合同制工人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
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单位从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
难以确认工资总额的单位,按照单位所在市、州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人数计算工资总额。
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或者职工本人工资低于所在市、州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慧择提示:黑龙江失业保险缴费比例是多少?单位缴费率由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调整为1.5%,个人缴费费率由本人工资的1%调整为0.5%。另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