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是企业在参加了城镇职工
社会医疗保险之后的一项补充保障。通过城镇职工补充
医疗保险,能够有效降低员工个人经济负担,解除其后顾之忧,体现出企业对员工的关爱。
基本原则
(1) 在实行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建立
补充医疗保险,建立大额医疗费用互助制度,实行国家
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鼓励用人单位和个人参加商业医疗保险。
(2)建立补充医疗保险要广泛征求职工的意见,要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来确定。一方面要充分发挥职工的民主参与作用,正确处理好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关系;另一方面要量力而行,不要盲目攀比。
(3)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广,医疗待遇水平要兼顾不同企业的实际缴费能力。因而,为保证效益好的企业职工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保证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平衡过渡,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4)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在使用上要向退休人员和患病住院职工倾斜,首先重点解决退休人员住院费用中需个人自付部分,门诊大额互助资金报销后需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以及职工住院治疗费用中需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
适用范围
补充医疗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形式。参加了北京市基本医疗医疗保险的企业均可以为本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外商投资企业限于中方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不享受国家公务员
医疗补助的其他用人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缴费
(1)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1%缴纳。职工和退休人员个人按每月3元缴费;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在每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缴纳。
(2)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用人单位中有不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的参保人员,用人单位须按照实有人数按月申报缴纳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
(3)参加本市基本
养老保险统筹且实行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退休人员个人应缴纳的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每月由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基本养老金中代为扣缴后转入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专户。未参加养老保险的,由所在单位从基本养老金中代扣代缴。
(4)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缴费比例、缴费数额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5)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统一征集、管理和使用。
(6)用人单位缴纳的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企业列"应付福利费",事业单位列"事业支出"的"社会保障费"支出(专职从事经营的职工缴费列"经营支出")。
报销办法
(1)职工和退休人员的门诊、急诊大额医疗费用先由个人支付,由用人单位汇总。用人单位每月1至20日到参保地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门诊、急诊大额医疗费用。
(2)用人单位报销门诊、急诊大额医疗费用应持缴费证明,填写门诊、急诊大额医疗费用申报审批表,附职工和退休人员的门诊、急诊诊断证明、处方底方及医疗费收据等有关资料。
(3)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用人单位门诊、急诊大额医疗费用申报审批表和有关材料后,在3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通知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予以支付。
(4)职工和退休人员的住院大额医疗费用以及血液透析、恶性肿瘤放化疗、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的门诊大额医疗费用,按规定应由个人负担部分,由个人与定点
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由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部分,先由个人支付,由用人单位汇总。用人单位每月1至20日到参保地的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报销大额医疗费用。
(5)用人单位报销住院等大额医疗费用应持缴费证明,填写有关的申报审批表,附职工和退休人员的诊断证明、处方底方、大额医疗费用结算单及医疗费收据等有关资料。
区、县医疗保险事务经办机构收到大额医疗费用申报审批表和有关材料后,进行初审、签署审核意见,报市医疗保险事务经办机构复审。对符合规定的,通知区、县医疗保险事务经办机构、由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支付住院大额医疗费用。
(6)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不按规定缴纳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的,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不予支付其大额医疗费用。
(7)职工和退休人员未经批准,转诊到非本人的定点医疗机构(紧急抢救除外)或擅自赴外地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大额医疗费用;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不予支付。
以上就是对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的简单介绍,主要是从基本原则、适用范围、缴费以及报销办法等方面做了阐述。若您还想了解更多,可通过互联网等渠道进行详细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