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安顺宝意外伤害保险保什么?保险责任是什么?
百年安顺宝意外伤害保险产品介绍
投保年龄: 18-60周岁
保障类型: 人身意外
保障期限: ≤1年
百年安顺宝意外伤害保险保什么
一、营运火车意外身故全残保险金
若以合法的乘客身份乘坐营运火车遭受意外伤害的起180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营运火车意外伤害身故基本保额给付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二、特定节假日意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于合同所约定的特定节假日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日内因该事故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除给付意外身故和全残保险金外,再按基本保额 给付特定节假日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三、私家车意外身故保险金
天乘坐或驾驶私家车遭受意外伤害起180日内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保险单上载明的私家车的意外伤害身故基本保额给付意外身故和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四、营运汽车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以合法的乘客身份乘坐营运汽车遭受意外伤害的起180日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营运汽车意外伤害身故基本保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和全残,合同效力终止。
五、营运轮船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以合法的乘客身份乘坐营运轮船遭受意外伤害的起180日内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营运轮船意外伤害身故基本保额给付意外身故和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六、营运飞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若以合法的乘客身份乘坐营运飞机,自进入营运飞机时起至离开营运飞机时止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的起180日内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营运飞机意外伤害身故基本保额给付意外身故和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七、意外全残保险金
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日全残的,我们按保险单上载明的意外伤害全残基本保额给付意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八、意外身故保险金
若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起180日内身故的,我们按保险单上载明的意外伤害身故基本保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百年安顺宝意外伤害保险保险责任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因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猝死、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未遵医嘱使用管制药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药物过敏导致的意外伤害;
(6)被保险人精神疾患;
(7)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治疗导致的医疗事故;
(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9)细菌、病毒等病原微生物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所致的伤口发生感染者不在此限;
(10)被保险人参加潜水、滑雪、蹦极、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11)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2)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以非正常方式搭乘营运飞机、营运火车、营运轮船或营运汽车;
(13)被保险人乘坐或驾驶擅自改变已经相关行政机关登记的结构、构造、特征的私家车;
(14)被保险人中途离开所乘坐的营运飞机、营运火车、营运轮船、营运汽车或私家车的期间。
发生上述事故之一时,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效力终止。
综上所述,百年安顺宝意外伤害保险短期保障不超过一年,保障因驾驶或乘坐私家车、营运飞机、火车、轮船、汽车、特定节假日等意外身故或全残,适合特定人群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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