倾情守护意外险保障内容+申请保险材料+如实告知
意外总是不期而遇,所以我们需要保险开保障自己,但很多人却并不喜欢保险,认为没有必要,但当受到意外侵袭,造成较严重的后果的时候,却又在后悔怎么没有买意外保险。毕竟很多意外保险最多就几百块钱的事情。当然针对意外保险,小编要解读这款倾情守护意外险则是有趣得多了,详细的解读,请看下文·。
倾情守护意外险保障内容
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导致身故的,保险公司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已有意外伤残保险金给付,则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给付金额须扣除累计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
意外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因该次意外伤害事故直接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OO83-2013)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保险公司按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意外伤残保险金=保险金额×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如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天内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天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按上述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的,应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保险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保险公司按晋升后的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该次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伤残合并前次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伤残,达到《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中所列较严重的意外伤残等级的,保险公司按较严重的意外伤残等级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以前伤残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除另有约定外,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伤残视为已给付相应等级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每次评定时,对被保险人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能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条文两条及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及以上进行评定。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意外身故保险金与意外伤残保险金的给付总和以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
倾情守护意外险申请保险材料
意外身故保险金申请:
(一)申请人和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二)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三)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四)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还应提供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原件;(五)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意外伤残保险金申请:
(一)申请人和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二)依法设立的二级及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其他合法的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体伤残程度鉴定书;(三)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意外医疗保险金申请:
(一)申请人和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二)意外伤害事故证明;(三)被保险人门急诊治疗的,需提供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处方和病历;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需提供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入出院证明和出院小结;(四)医疗费用收据原件和费用清单;(五)被保险人享有社会医疗保险的,需提供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或医院开具的医疗费用报销分割单原件;被保险人享有公费医疗的,需提供已注明给付比例或给付金额的住院费用收据原件或复印件;(六)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倾情守护意外险如实告知
订立本附加险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说明本附加险合同的内容。
本公司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险合同。
如果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附加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总结:看完上文,大家觉得倾情守护意外险值得购买吗?希望能帮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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