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与保险金申请
今天小编要说的是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的保险责任和保险金申请。现在很多人购买意外保险的时候,他们的保险销售人员或者保险代理人员,都会建议购买附加的一些保险,其中就包括了意外保险附加医疗保险,实际上,很多人都觉得附加的医疗保险没有用,其实并不是,因为这附加的医疗保险是保障很多医疗保险所以不保障的。下面,请看今天的详情。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医院进行治疗,本公司就其事故发生之时起七十二小时内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超过人民币100元的部分按80%的比例给付意外伤害急救医疗保险金,具体给付项目包括:
(一)药费、诊疗费、治疗费、床位费(床位费每日给付金额不超过人民币20元)、手术费(不含护理费和救护车费用)。
(二)检查费:每次检查费用限额人民币300元,累计检查费用限额人民币1000元。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保险事故,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急救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如果已从其它途径获得补偿,则本公司只承担合理医疗费用剩余部分的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中国境外(包括中国台湾、香港、澳门)因意外伤害事故在医院进行治疗,本项保险责任中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内当地相同治疗的平均水平折算,但必须提供当地使领馆或法律上认可的机构出具的保险事故性质确认文件。
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申请
(一)“意外伤害急救医疗保险金”的申请
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
2.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3.符合本保险合同第十一条释义的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和医疗费用原始凭证。
4.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
(二)本公司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后,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
(三)本公司自收到申请人的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上述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给付相应的差额。
总结:一般购买意外保险,我们都是建议购买附加的医疗保险的,这样保险保障会更加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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