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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未变更保险仍该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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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现甲向公司要求理赔,保险公司以甲未办理保险变更手续为由拒绝理赔。保险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双方达成合意即成立生效,且被保险人已经交纳保费,保险人接受,视为对合同的实际履行,合同应认定为有效。车辆过户后,即使未变更保险合同,原保险合同仍旧是生效的,保险公司不应拒赔,而应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处理。所以,只要保险标的物不变,那么,基于该标的物建立的保险合同依旧存在且仍然生效,故保险公司应按照约定进行赔偿。

甲从乙处购买车辆一部,双方办理了相关过户登记手续,但是一直未到办理投保人变更手续。今年4月,甲驾驶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人伤亡。现甲向公司要求理赔,保险公司以甲未办理保险变更手续为由拒绝理赔。理由为保险合同明确约定:若未办理保险过户,免赔。

[析案]车辆过户未办理保险过户则保险公司免赔的约定显失公平,可认定为无效条款,保险公司应有条件给予赔偿。保险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双方达成合意即成立生效,且被保险人已经交纳保费,保险人接受,视为对合同的实际履行,合同应认定为有效。车辆过户后,即使未变更保险合同,原保险合同仍旧是生效的,保险公司不应拒赔,而应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处理。如果车辆过户并未使车辆危险增加,也就是不影响保险费率的调整时,保险公司不应当免赔;如果车辆过户事实对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有增加的可能,未过户可成为拒赔理由。

这是因为,首先,从保险条款的一般规定来看,关于车辆转让后过户通知义务,仅仅规定了告知义务,而不是保险合同生效的要件,因此,不履行告知义务,保险合同仍然有效。至于过户通知的问题实质是管理问题,它便于保险公司在保险标的发生情况时更好地与车主进行沟通和协商。其次,从合同权利义务方面来说,应认定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不可免除。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它是双方当事人互享权利、互负义务的合同。再则,合同的性质是物保,而非人保,它的赔偿原则应该是损失补偿。所以,只要保险标的物不变,那么,基于该标的物建立的保险合同依旧存在且仍然生效,故保险公司应按照约定进行赔偿。

因此,笔者认为,在保险业快速发展的今天,为了更好地保护广大投保人的合法利益,合理地分担风险,在保险车辆未办理批注发生保险事故时,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区分不同情况作出恰当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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