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年人寿守卫者1号重大疾病保险怎么样?有什么保险责任和保障
百年人寿守卫者1号重大疾病保险怎么样?
1、从重疾保障责任来看,百年守卫者1号重大疾病保险,覆盖100种重大疾病,分组赔付,赔付次数最多5次,重疾赔付次数在同等价位的产品中算是比较高的。另外癌症单独一组,癌症属于高发疾病,增加了赔付概率。
2、从轻症疾病保障责任来看,覆盖50种轻症疾病,最多赔付3次,这是此次百年人寿推出的百年守卫者1号较大亮点,覆盖轻症的病种在同类产品中是比较多的。
3、虽然百年守卫者1号没有中症疾病保障,但是中症疾病一般是把轻症中较重的独立出来,作为中症责任,一般给付50%的保额,而此款产品,第一次轻症统一35%,最多3次赔付,其实相差并不大。
百年人寿守卫者1号重大疾病保险有什么保险责任?
合同生效日或合同中止后的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90日为等待期。等待期是指合同生效后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一段时间。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无息退还已交的保险费,合同效力终止。 (1)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身故或者全残; (2)等待期内被保险人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 (3)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已经发生的疾病、症状或病理改变且延续到等待期以后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轻症疾病。因意外伤害导致的保险事故,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
身故或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至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前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合同累计已交保险费(无息)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且18周岁的保单周年日以后(含当日)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向受益人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合同效力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金
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共100种,分为A、B、C、D、E五组,具体分组信息请见合同“8.3重大疾病所属组别”。每组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给付次数以一次为限,给付后该组重大疾病的保险责任终止。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次数以五次为限,当累计给付达到五次时,合同效力终止。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重大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重大疾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轻症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50种),保险公司按合同基本保额的一定比例向受益人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每种轻症疾病只给付一次轻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轻症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效力终止。合同的轻症疾病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三次为限,每次的给付比例分别为35%、40%、45%,合同的基本保额不变,合同继续有效。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原因、同次医疗行为或同次意外伤害事故导致初次患上合同所列的两种或两种以上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一种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若被保险人所患的疾病同时符合合同所列的“轻症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或“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中多项责任的给付条件,保险公司仅承担保险金额最高的一项保险责任。
身故或全残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身故或者全残,保险公司将豁免主合同及其附加的长期保险合同自被保险人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首次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100种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主合同及其附加的长期保险合同自被保险人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以后经认可的医院首次确诊初次患上一种或多种附加合同约定的中症疾病(20种中症疾病),保险公司将豁免主合同及其附加的长期保险合同自被保险人确诊之日以后的各期保险费,附加合同效力终止。
轻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给付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或前症疾病保险金后,保险公司将豁免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或前症疾病确诊日后余下各期的合同保险费,本项保险责任效力终止。
百年人寿守卫者1号重大疾病保险有什么保障?
1、覆盖重疾、轻症、轻症豁免,重疾分组、轻症不分组均可多次赔付,含身故责任,是一款保障全面的储蓄型重疾险。
2、90天等待期内发生轻症、重疾,返还保费,终止合同。算是一项小劣势。
3、可附加投保人豁免;支持智能核保;百年人寿在全国20省市有分支机构,承保区域广,均属加分项。
以上就是对百年人寿守卫者1号重大疾病保险的介绍,综合上诉所讲的,这款产品还是一款不错的产品。他的保障全面,范围广,是一款值得考虑选购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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